云南楚雄:未进行地籍调查及审核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在云南楚雄的土地: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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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云南楚雄:未进行地籍调查及审核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 云南楚雄:未进行地籍调查及审核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一、 案件简介1984年,宋某贤宋翠贤、宋某贤2继承了其父母房产。1985年9月,市政府分别向
云南楚雄:未进行地籍调查及审核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1984年,宋某贤宋翠贤、宋某贤2继承了其父母房产。1985年9月,市政府分别向宋某贤、宋某贤2颁发了房产所有证及土地使用证。1995年8月,市政府向宋某贤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宋某贤及宋某贤2之女宋某荣宋光荣与谢某云签订了协议,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分割,并进行了公证。之后,宋某贤向市政府申请土地登记,1998年9月,市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宋某荣2认为市政府为宋某贤颁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将上述土地证予以撤销。法院认为,市政府的颁证行为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了上述土地证。
二、 市政府答辩
市政府辩称:1、市政府向宋某贤所颁发的该土地使用证权属来源合法,事实清楚,颁证程序合法。2、市政府在换发新证的过程中并不知道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的情况,故换发的新证并无不当。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政府享有对其辖区内土地进行登记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市政府提交的地籍调查表,该表上载明的权属调查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均为空白。因此,在涉案土地使用证变更过程中,市政府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及审核,在此情况下,市政府即颁发了涉案土地使用证,故市政府颁发的涉案土地使用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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