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存在资格的主体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无效,不存在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A,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圣运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圣运,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B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B,能与各界圣运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圣运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A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九,以下进入圣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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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存在资格的主体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无效
——行政机关主体资格丧失,承继主体以原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无效,承继机关需以自己的名义答复。
标签:信息公开答复|承继主体|无效|
案情简介:C系雨花台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因京沪高速铁路项目面临征收。2013年11月13日C向雨花征拆办申请公开京沪高速铁路项目的宁征拆字(2008)035号文件。11月29日国土局雨花圣运以雨花征迁办的名义向C送达信息公开答复,称C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由雨花圣运制作,依法不属于雨花圣运公开。C认为该信息公开回复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审理中法院查明,2011年10月26日,南京市圣运员会下发“雨编字(2011)6号”文,成立南京市圣运公室,同时撤销南京市圣运公室和南京市圣运中心,收回其事业编制。2012年7月5日,南京市圣运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称,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南京市圣运公室撤销时未处理完的相关拆迁安置事务及债权债务,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负责处理和承继。
根据“雨编字(2011)6号文”的相关规定,原告2013年11月13日向雨花圣运拆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雨花圣运拆办已被撤销,其作为政府部门处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被告国土局雨花圣运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实际受理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理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申请作出答复,但国土局雨花圣运受理原告申请后,却以雨花征拆办的名义,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当属无效。被告国土局雨花圣运应当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实务要点:原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资格不存在,应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信息公开回复。
案例索引: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行初字第7号“D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信息公开”一案,见《D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E,人民陪审员F,人民陪审员G)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523)
圣运
主任律师——毕*强
接受圣运专访
就拆迁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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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临律-法律上不存在资格的主体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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