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纵火案:A起诉消防局被驳回,消防局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保姆纵火案消防队: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18年6月4日,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圣运纵火”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此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大家除了关注保姆A的刑罚,还关注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问题。5月21日,B等三人起诉杭州圣运物业、开发、施工、监理和消防部门等9单位,要求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3 557 440.8元,财产损失41 00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 000 000元,并赔礼道歉。
立案后,法院认为杭州市圣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圣运之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圣运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6月25日,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杭州市圣运的民事起诉。其余部分将继续审理。
那么,消防局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又是怎样的?接下来本文为大家详细阐述。
一、“行为违法”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违法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特别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违法归责原则的规定更为具体和明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违法归责原则是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只有存在违法行为,国家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否则将缺乏责任构成要件,而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圣运做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违法”,而不是救援不利或救助措施不当。因此,哪怕消防救人过程有一定失误,达不到违法的程度也不足以起动国家赔偿。
二、行政行为违法需经法定程序确认
行政赔偿诉讼是在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具体围绕是否应该赔、怎么赔、赔多少的问题,判决结果要么是驳回诉讼请求,要么是判决某一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无权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直接确认一个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赔偿判决,其审理必须依据一个有权机关确认违法的法律结果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七项条件,其中第(4)项条件为:“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有权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机关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上级机关和复议机关均可以认定行政行为违法,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及行政申诉程序予以体现。确认途径一般分为两种: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即作出行政侵权行为的机关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
2、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确认。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的裁判,则意味着对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获得了确认。
综上,保姆纵火案被害人家属若要请求公安消防局赔偿,需经法定程序、有权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之后向公安消防局提出赔偿请求。公安圣运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两个月内未作出决定,请求人可于两个月期满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在两个月作出了决定,但是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等有异议,可在决定送达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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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保姆纵火案:A起诉消防局被驳回,消防局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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