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不可忽视的维权节点有哪些,房屋征收问题: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征收中,不可忽视的维权节点有哪些?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
法律规定:
《征收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依法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用途、征收单位等,被征收人应该仔细阅读公告内容,并且将公告内容拍照保存。
被征收人如果发现征收目的不合法,自己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等问题,应该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这是房屋征收中第一个重要的维权节点。
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评估完成时
法律规定:
《征收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17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价值评估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依法公示和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而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质疑。因此,这是被征收人应该把握的第二个维权节点。
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3、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补偿决定公告时
法律规定:
《征收决定》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在下面这两种情形下,政府有权作出补偿决定:(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依法公告,且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但是,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搬迁,也不启动法律程序,则政府可以申请司法*拆。因此,补偿决定公告之时就是房屋征收维权的第三个重要维权节点了。
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以上就是房屋征收中最重要的三个维权节点,被征收人一定要好好把握,及时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千万不要等时效届满之后才想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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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征收中,不可忽视的维权节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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