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程序: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以案说法——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0日,安徽省圣运区政府发布《圣运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登记在艾某、沙某名下的圣运区采石九*街22号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
2012年12月1日,圣运区采石古街道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将《关于确认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张贴于艾某、沙某被征收房屋门口,通知艾某、沙某选择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后圣运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该区采石九*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机构为安徽圣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2日,安徽圣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该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沙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该区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某、沙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某、沙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圣运区政府在安徽圣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街22号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沙某并公告,致使艾某、沙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
故圣运区政府对艾某、沙某位于采石九*街22号房产评估程序违法,依据该评估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同时,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具体可见下列规定:
《征收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收人一系列程序救济权利。而如果被征收人不能获悉房屋估报告,无疑等于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程序救济权,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例如本案中,由于未按规定送达并公示,导致了被征收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以及对复核评估有异议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及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丧失,此权利的丧失可能会直接导致房屋价值确定的不合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正确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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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临律-以案说法——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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