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诉讼期间,怎样有效应对征迁方实施的强拆行为,拆迁行政复议败诉后果: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近几年的征迁实务中,征迁方总是拿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来说事儿,以涉案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或违法建筑为由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以避免承担补偿责任。同时还可以避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加快征迁步伐。面对此种情形,被征迁方一定不要慌,找好专业的维权律师,与律师一起应对,稳中有序地打好维权攻坚战。
案情介绍
涉案地块系当地村委会所有,甲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租得该地块并在其上开办了养殖场。2007年,当事人张先生通过签订企业财产转让授权书、承包合同的方式受让甲公司承包的养殖小区的经营管理权和全部资产,并相继办理了涉案地块上企业注册号和名称的变更。也就是说,涉案地块的现使用权人为张先生名下的乙公司。
2018年7月,因当地政府决定开展城中村改造工程,镇政府对张先生下发《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涉案地块上建设的房屋及厂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擅自建设、搭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为由,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7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使用性质,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面对此种境遇,张先生急忙来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希望我所能为其维权。
案件承办
一、针对第一次下发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律师接案后,承办律师首先针对镇政府下发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作出反应,着手准备复议申请书,以该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违法为由向区政府申请复议。首先,涉案地块上的建筑物是分不同时期建设的,而镇政府下发的通知书却一刀切式的全部归为违法建筑,涉嫌以偏概全式的一刀切执法,属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其次,在适用法律方面,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在征迁实务中,总是征迁方百试不爽的用来认定违法建筑的“利器”。本案中,镇政府同样拿该法来“说事儿”。但我们需记住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以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为分界线,该法之前建造的建筑物应以之前的法律法规(即旧法)为适用依据,该法之后建造的建筑物则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即新法)为适用依据。同时还要考虑,如果曾经建造的建筑物适用旧法为违章建筑,但适用新法不为违章建筑的,则应适用新法。
最后,在违反法定程序方面,本案中镇政府下发的通知书并未载明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经过区政府的复议审查,决定撤销《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二、针对第二次下发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镇政府接到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后,紧接着就向张先生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随后又作出《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将涉案地块上的房屋及厂房定性为违法建设,限7日内自行拆除。面对镇政府的此种“无赖”行为,承办律师还是选择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就在区政府受理审查复议期间,镇政府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涉案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全部拆除。
三、针对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
本案中,镇政府的行为可谓是层出不穷,迅猛异常,承办律师均是提前预测到镇政府可能的行为而准备着应对措施,但还是被镇政府抢先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面对此种情形,承办律师着手把准备好的起诉强拆违法的诉讼材料送至法院。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面对征迁方的强拆行为,我方准备好与其法庭上交锋自不用说,关键是要抓好维权点。对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言,在征收活动中,虽然《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条件,即在维权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更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实务中,有的法院迫于政府机关的压力,常常会选择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的规定,以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由,裁定先予执行。其实,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为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而设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诉讼期间就可以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为了缓解矛盾,防止因征收强制执行而引发的恶性事件,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第三条、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中规定: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总之,本案还在审理中,后续发展如何会为大家随后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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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复议、诉讼期间,怎样有效应对征迁方实施的强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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