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主体认定:谁有权征收你的房屋,征收主体认定:谁有权征收你的房屋和房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见,由于房屋征收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国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代表国家来开展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决定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基于该规定,我们可以作以下两点解读:
其一,房屋征收主体仅限于人民政府,任何自然人、法人、集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都不是征收主体,无权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
其二,负责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从级别上来看,限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从我国行政区划来看,市的级别分省级(直辖市)、副省级(计划单列、部分省会)、地级(省辖市)、县级(地级市代管)等不同级别,《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级别,实践中,各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均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负责房屋征收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不具有房屋征收权限。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尽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房屋征收部门并不是只能自行完成征收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为了实际工作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是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进行征收工作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事项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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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征收主体认定:谁有权征收你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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