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违建强拆不是想拆就可以拆,违建强制拆除不拆会怎么样: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例简介
2013年6月,A市城管发现,毛某在该市内某一地段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于是城管监察大队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10月28日对毛某发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2013年11月25日,A市住建局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毛某停止建设,限其在2013年12月4日前自行拆除在建建筑物。2013年12月5日,A市住建局向毛某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毛某在接到通书之日起三日内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否则将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并告知毛某陈述、申辩的权利。毛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
2013年12月10日,A市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当日发出《强制执行公告》,决定对毛某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若不自行拆除,将于2013年12月11日对其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2013年12月11日,A市政府对毛某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2013年12月9日,毛某向A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A市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2014年1月23日,A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A市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2014年2月26日,毛某向A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A市政府拆除毛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A市政府拆除毛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法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本案中,A市政府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于作出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次日即将毛某的房屋拆除,而在之前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催告通知书》中均未告知毛某相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却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第二天就强制拆除毛某的房屋,显然不当,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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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头条-以案释法:违建强拆不是想拆就可以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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