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怎么就成了违建,房子说是违建就不给赔偿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作者:A律师
目前,各地征收拆迁工作依然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为了顺利的拆迁,加快拆迁进度,拆迁方这些年想出来的办法也是不一而足,用尽各种手段,诸如断水、断电、偷拆、误拆、意外、*拆、拆违等等。在这些拆迁手段中,以合法外衣隐藏起来的就是拆违,政府通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方式,对于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处罚,进而拆除,从而达到拆迁的目的。这一系列程序,名义是在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可是实际上却是在进行拆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大多数违建,在建造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去查处,建成之后也不去查处,反而办理了通水、通电、发门牌号、收费等一系列的行为。
有一天,该地区要进行征收或者征地拆迁了,那么,居住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房屋,突然就收到了城管部门(因为各地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大多数是城管部门)的调查通知,说是涉嫌违法建设,提供材料去接受调查,随后一系列的行政通知书进行下发,最终房屋被拆除了。
对于这个过程,大多数的人都想不通,我的房子住的好好的,怎么突然就成为了违建了呢?其实不难理解,正如上述所说,这是在通过拆违的方式进行拆迁。笔者代理的很多案件,都是通过这种模式:拆迁人员先行,补偿谈不妥,城管立马跟进。有的地方官员甚至明确扬言“现在的补偿标准签不签,签了就没事,不签就是违建”。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取消了行政*拆,在大多数人都普遍看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种新的拆迁模式:拆违代拆迁、拆违促拆迁。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拆除,不予补偿。据说这一模式是征补条例颁布后,经长沙扩展开来,多地还组织人员去长沙进行专业的学习。那么我们就来说一说,什么是违建?谁来认定违建?违建该如何拆除?
第一、什么是违建?
现在城管部门认定违建,依据的法律规定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之前是《城市规划法》)。根据本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市、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行为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城乡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在规划许可证范围外建设的,根据违法行为所处的阶段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照许可证建设的,需要接受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所谓的违建,实际上根据土地所属区域分为两部分,第一是市镇规划范围内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第二是在城乡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照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第二、违建的认定主体?
从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看,所谓的违建就是未按照规划建设的行为,所以对于违建的认定机关应当是城乡规划部门。但是在拆违的过程中,一般都是城管先给房屋所有人发一个通知,要求提供材料接收调查,随后城管给规划部门发一个调查函,函询房屋是否依法申办了许可证,规划部门函复城管,如果没有办理或者未查询到,则城管就会认定为违建,进而去处罚。集中处罚权的行使,也仅是赋予了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力,并未赋予其行政认定的职权。一个行政处罚行为,包括事实的认定,处罚决定,以及处罚的执行,一般情况下认定、处罚、执行权是统一的,但是房屋建设行为是否违反城乡规划,涉及到专业的知识,应当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机构与人员去认定。
因此,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只有规划部门才有权进行违建的认定。
第三、违建该如何拆除?
认定为违建,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要进行执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以责令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实物。责令改正如刚开始建,可以停工自行拆除,或者补办手续等。罚款大家很容易理解。但是,这个地块如果被纳入了征收拆迁范围,是不会去让你补办手续的。最严重的就是拆除了,那么拆除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去拆呢?
房屋拆除实际上就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自己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强制履行。那么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后,还不能立即拆除,应当给予相对人复议或者诉讼的救济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第四、遇到通过拆违代拆迁,应当如何去维权呢?
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那么接下来就有被*拆的风险,作为被拆迁人来说,一旦房子被*拆,事先未做好相应的工作,那么接下来的维权工作就会很困难,有时候谁拆的都证明不了。那么,这时候,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去做呢?
应当积极的通过法律途径,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有很多人通过*访的方式去解决,但是*访并非法定的维权方式,最后不但没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错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具有公定力,在未被有关机关复议或者诉讼撤销的情况下,推定为合法有效。对于法律救济,法律也规定了救济的期限,一旦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错过了期限,再想去法院起诉,也都不会得到支持。同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及执行的过程中,有一系列的申请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以及复议诉讼的权利,可以积极的去为自己的权益进行争取。如果错过了最佳时机,则只能后悔莫及。
案例:
案情简介:
居住在贵阳的B等20余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来到贵阳,租用了当地某单位的国有土地,建造房屋进行居住。后来每年正常缴纳土地使用费、水电费以及卫生费等,相关部门也出具了正规的税务机打发票,近20年一切都很正常。2016年,其所在的区域被纳入了贵州圣运经济区项目建设范围内,要进行征收,平静一下被打破。征收方所给的补偿严重的低于当地的正常征收补偿标准。因为补偿问题谈不妥,城管部门对其中的几户启动了违建拆除程序,认定属于违法建筑,要进行拆除。随后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2016年7月份,B等人委托北京圣运维权。代理律师根据情况,分别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启动了调查程序。后针对城管部门作出的限拆决定及*拆决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分别在2017年2月份及4月份,第一个案子开庭是过完年刚上班。
就在维权工作正常推进的时候,2016年11月份,代理律师得到消息,其中的部分人员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12月份,又有一部分当事人向律师告诉好消息,其中又有一部分人员签订了协议,拿到了补偿款。最终的补偿款与刚开始的相比,翻了一倍多。拿到补偿款之后,有些人员回了老家,有些已经买了新房。现在还剩其中的2户,维权工作正在有序的进行中,坚持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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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临律-我的房子怎么就成了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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