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套路!单凭一份补偿方案就搞“协议征收”,能合法得了吗,协议征收有法律效力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城市房屋征收的程序本来是规定得十分清楚的,一个590号令就很明确具体了。然而实践中,总有一些地方热衷于开动脑筋、独辟蹊径,通过对法定征收程序的改造、变脸来实现加速推进征收项目实施的目的,却完全不顾由此引发的被征收人权益的减损。而当这种“新套路”在某个地方蔓延开来时,其对被征收人权利的危害将会是巨大的。让我们通过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此类案件的庭审视频(见文末),来彻底揭穿这一严重程序违法的套路,并期待司法裁判能够还广大被征收人一个公道……
【基本案情:就一份征收补偿方案,包打天下?】
本案的委托人均是来自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的企业,一共有6家。他们的厂房均位于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区内。2018年5月,委托人收到了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若干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的通知。通知称该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后,涉案片区的拆迁工作即如火如荼地开展,大大的“拆”字写满了墙,不断有工作人员上门找到委托人就搬迁问题进行协商,一些委托人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胁迫、施压。
无奈之下,委托人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杨圣运律师。在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经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了由区政府作出的温瓯政办抄(2018)299号抄告单,显示区政府客观上已经批准了涉案补偿方案。圣运律师指导众委托人一纸诉状,将瓯海区政府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以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对涉案补偿方案的批准行为。2018年11月2日,本案进行了时长近2个小时的庭审。
庭审中,作为被告出庭的区政府提供的证据非常简略,主要就是一份抄告单一份补偿方案。且区政府在发表答辩意见时明确指出,涉案征收项目采取的是“协议征收”模式,所有已经实施的步骤都是“商量着来”,愿意签就签,并不存在任何强制力,更没有委托人所反映的胁迫现象存在。至于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目前还没有依法作出,以后会不会做那也不知道,那是管委会的事情。
那么问题来了,当地通过所谓的“协议征收”模式,在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单凭一份补偿方案来一户一户签协议,究竟合法吗?委托人的权益又是否会因此遭受损害呢?
【法律分析:如此“创新程序”,不合法!】
答案是清楚的,这类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创新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会明显减损被征收人的相关程序性权利,直至侵害其实体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第13条进一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条例》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做了如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后,市、县级政府还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综上,圣运律师得出了以下结论:
其一,根据《条例》所确立的法定征收程序,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存在的前提、依据,二者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关系。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征收补偿方案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没有黏土,任何人也烧不出砖来。据此,涉案项目在根本不存在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即拿着补偿方案到处找被征收人协商、施压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区政府以“抄告单”形式的批准行为也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对于依法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求意见→符合条件时召开听证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及修改情况”这样的流程,以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出意见权和听证权的实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区政府却直接以一分“抄告单”批准管委会“认真贯彻执行”涉案补偿方案,明显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大量程序性权利。
其三,进一步看,程序性权利的减损就极有可能导致实体权利的被侵害。在“协议征收”的模式下,涉案项目既无征收决定又无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方案本身又依法不可诉,被征收人几乎找寻不到任何常规的救济途径,是既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而只能对着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方案一筹莫展。另一方面,补偿方案中却明确了搬迁奖励金等政策性补助、奖励内容的期限,一旦过了期,被征收人就可能丧失领取这部分奖励、补助的权利,这显然已经构成了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直接影响。
据此,圣运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涉案项目中所谓的“抄告单”即构成区政府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被征收人依法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及裁判。而这一批准行为的内容显然是违法的,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故该批准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圣运律师提醒】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类似于本案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在南方一些省份有蔚然成风之势,这无疑给被征收人的维权制造了较大的困难,十分不利于和谐征收的最终实现。大家需要牢记的就是一点:根据590号令的明文规定,“无(征收)决定,不征收”。对于以任何形式、外在表现开展的所谓的“协议征收”,被征收人所要做的也就是一点:拒绝签署任何文件,要求征收方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并不折不扣地确保被征收人行使各项针对补偿方案的程序性权利。也只有如此,被征收人最终通过协议拿到手的才叫做“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单凭一份补偿方案就搞“协议征收”?对不起,您违法了,我们不答应!
更多案件细节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圣运征地拆迁律师】,观看杨圣运主任浙江温州庭审视频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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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套路!单凭一份补偿方案就搞“协议征收”,能合法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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