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征地拆迁维权中几个重要的时间点,来硕律师讲解,征地拆迁律师资讯: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城市的发展必将带来一系列征地和拆迁,有关征地拆迁的很多相关知识和法律常识很多普通市民是不清楚的。就比如征地拆迁维权中有几个重要的时间点,错过了将会使你的利益受损,从而无法拿到合理的补偿。那么下面来硕律师就给广大读者讲解征地拆迁的维权时间点(重点↓↓↓)
1、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的维权时间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此,如果您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内及时提出,避免因为错过时间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2、对征收决定公告不满的维权时间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您对征收决定公告存在异议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此,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房屋价值评估不满的维权时间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满进行救济有时间限制要求,具体如下:
1.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您需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您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如果在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后,仍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如上文所述,应当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补偿决定不满的维权时间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加知识
(房屋有无补偿)拆迁补偿安置的时间节点也了解一下吧!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来硕律师总结:被征收人应当注意的维权时间点,拒绝拖延,及时维权,别让时间成为阻拦你拿到合理补偿的“绊脚石”,必要时可以联系的征地拆迁律师维权,以免自身原因造成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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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临律-请注意征地拆迁维权中几个重要的时间点,来硕律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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