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必然是执行的前提,执行不必然是诉讼的继续!,执行程序是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许多人观念里都存在一个误区,以为只有在法院打赢官司,拿到法院的胜诉裁判才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说,只有经过法院诉讼,才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本文要告诉大家的是,诉讼不必然是执行的前提,执行不必然是诉讼的继续。为什么这么讲,接下来就为大家解释一下。
诉讼不必然是执行的前提,执行不必然是诉讼的继续!
首先,我们先来看前半句:诉讼不必然是执行的前提。我们都知道,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都是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能够据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限于上述提到的法院作出的文书。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也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毫无疑问,法院有权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但法院不是唯一可以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在我国,仲裁机构以及公正机构也有权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具体而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都可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
上述提到的都是我国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公证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那么,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我国的法院强制执行吗?基于国家主权,外国的生效判决在我国并不具有任何效力,但是,如果经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则该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是可以作为法院的执行根据的。
由此可见,诉讼程序并不必然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或者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的公证都可以成为执行程序的前提。
诉讼不必然是执行的前提,执行不必然是诉讼的继续!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后半句:执行不必然是诉讼的继续。诉讼程序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而执行程序则是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将纸上的权利落到实处。诉讼程序完结之后,如果裁判的内容并不具有给付内容,则根本不存在执行一说,也就不需要启动执行程序。或者,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内已经自觉履行了判决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已然得到了落实,则也不需要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因此,执行程序并不必然是诉讼程序的继续。
综上所述,执行程序是独立于诉讼程序而存在的,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执行程序可能因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而启动;诉讼程序完结后,如果裁判不具有给付内容或者义务人在履行期内自觉履行了裁判中确定的义务,则不需要再启动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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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诉讼不必然是执行的前提,执行不必然是诉讼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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