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行为没有人负责最高院判例教你如何认定负责人!,强拆被确认违法后追责案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强拆行为没有人负责?最高院判例教你如何认定负责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强拆、偷拆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对于强拆行为虽然深恶痛绝,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一旦起诉至人民法院,却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负责人被裁定驳回起诉。小编认为,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强拆行为如果不能确定责任主体,则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因为在征收过程中的强拆行为很多时候都是政府部门做幕后推手,此时是否可以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行政责任主体,是目前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的一则案例则是针对这一问题,其作出的判决为类似案例提供了新的指导意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告的认定一般采用“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确定,然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强拆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的现象,此时很多地方法院在判决时经常出现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然而根据最高院的判决可知,目前在房屋强拆案件中,对于被告主体难以确定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根据该法第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承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和补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均需要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因此,在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且房屋属于强拆时,则可以认定强拆行为和征收行为之间存在较高的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人民法院其诉讼,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符合起诉的相关证据材料。由上段表述可知,由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于征地拆迁项目均具有法律责任,在征收双方未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若房屋发生了强拆,除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相反的证据认为房屋是由于其他原因被拆除,否则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要有自己没有做出此类行政行为的证据。如果其无法证明,则推定该强拆行为是由其委托或实施,从而确定其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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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临律-强拆行为没有人负责最高院判例教你如何认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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