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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可以复议诉讼吗?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房屋征收之前,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其中房屋价值评估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的多少,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补偿款。因此,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少付补偿款,节约成本,有时候会在房屋评估上弄些小动作。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房屋评估需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可以参与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但是,有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但最终的结果却并没有得到改变。
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救济:(1)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构申请复核;(2)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如果对鉴定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呢?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吗?前几日,小编收到了一位读者的来信,咨询“他对房屋价格评估的结果不满,经过了复核和鉴定后,对鉴定结果仍然不满意,想到法院去告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告赢吗?”
关于这个问题啊,小编在咨询了专业律师之后,给大家做个解答。
要判断能不能告赢,我们要先判断法院受不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那么房屋评估机构符合吗?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房屋评估机构不是行政机关,那么房屋评估单位是否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授权说某一个房屋评估机构有权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并可以以此直接做出被征收房屋价值决定,也不属于授权组织。
那么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政府的委托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委托行政行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委托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委托行使的是某项行政职能,办理某项行政事务。
(3)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但是,房屋评估机构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不是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不是行政委托机关。其次,房屋评估价格机构只进行房屋评估的专业性工作,不能代替房屋征收部门决定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也不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就现有规定而言,房屋评估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诉讼范围,法院不予受理,更不用提能不能告赢的问题了。
如果当事人确实对房屋复核鉴定结果不满,可以自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对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直接进行复议或诉讼。具体情况,最好还是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维权宜早不宜晚!小编希望每个被征收人都能拿到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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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可以复议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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