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十一)
今天圣运律师为您讲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中关于调查登记的规定,对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是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进而确定补偿金额的前提和基础,调查登记情况对确定征收补偿至关重要。为准确评估房屋征收的成本,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对调查登记一无所知,则此次征收就是违反程序的,接下来我们来详细探究一下调查登记的规定。
一、调查登记进行的时间
调查登记一般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以调查结果为依据。依据在于《征补条例》第1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中应该做些什么?
房屋正后部门一方面要从房屋登记机构调取资料,另一方面也要入户调查,对房屋的趣味、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圣运律师提醒您:现场房屋调查登记表时,房屋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对现场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拍照、录像、建档、做到一户一档,此外,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收人签字认可。据此,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不予认可时可以选择不签字。
三、调查登记结果如何公布
调查结果公布的具体方式,由个地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实践中常见的有发放传单、张贴公告。圣运律师提醒您注意,如果您要求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免费提供;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拒绝,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四、调查登记结果与征收决定的关系
房屋征收等级的结果可能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比如,通过调查登记可以判断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是否构成危房集中,如果不是,则以旧城区改建名义进行的房屋征收不能成立。
五、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如何救济
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行政确认,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被征收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当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不配合调查登记会怎样
根据《征补条例》,被征收人有配合调查登记的义务,因此,圣运律师提醒您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不要因为任何原因不予配合,因为这样对您是不利的,您正确的做法是认真配合,不要遗漏了面积。同时,如果因为征收造成纠纷诉至法院时,这是您的有力证据,如果您不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通俗地说,如果您不配合,诉讼中您提供的记录房屋真实情况的房产证就不能被采纳,会导致举证不能,甚至会导致败诉。
如您感觉该专栏对您有帮助,欢迎转发,关注!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行政强制拆迁及听证法律实务,如何对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实施听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房地产拆迁评估的难点及对策论文?房地产拆迁评估实务与理论初探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务系列(十一),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