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征地拆迁,这些瑕疵你知道吗,征地拆迁问题: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征地拆迁,这些瑕疵你知道吗?
征地拆迁在大部分人眼里都是上辈子积了德才遇见的好事,运气好的话拆一次迁就能少奋斗二十年。那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难道就没有瑕疵吗?
当然不是啦,这个世界上本就没有完美的事呀!我们经常看到拆迁的新闻报导,其中负面的新闻远远多过于因为拆迁过上幸福生活的新闻。原因非常简单,征地拆迁这件事有利可图,而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是自古至今的道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细数一下征地拆迁中的那些瑕疵。
第一,拆迁主体不合格。
实践中很多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来拆迁的到底是什么人,其实老百姓有权利知道是谁在进行这项工作,以及这个拆迁人到底合不合格。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意思也就是说,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还有一些情况是其他机构或者村委会经过授权之后去实施的。
第二,拆迁目的不正当。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言外之意也就是说,在我国征地拆迁的目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的公共利益指的是在能够满足一定的社会条件或特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需要、享受、发展、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或条件。概念看起来比较笼统,我国法律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利益:
(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拆迁程序不合法。
拆迁程序不合法是比较好理解的瑕疵,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很多拆迁人不顾法律的规定投机取巧的违反拆迁程序。常见的有不履行报批就征地,该公告的文件不公告,还有就是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我们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一定要多注意多小心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程序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拿到自己该拿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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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圣运律师|征地拆迁,这些瑕疵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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