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系列(十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系列(十四)
小编在系列十三讲述了关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的认定以及处理方式,小编接着为您分享违法建筑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以及超期的临时建筑如何处理等。
一、认定违法建筑的时效
认定违法建筑的时效是讲在什么时间段内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什么时候开始,多长时间后就不可以再认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的操作多是将违法建筑的存在视为违法建设行为持续,小编认为这是对时效制度的否定,建立时效制度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职权,但是这种做法造成了极大的不确定。
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时效饱受争议,还有些观点认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即告终结。据此,只要相关行政机关未在施工建设违法行为终结后的两年内发现并查处该违法行为,违法建筑即成为不得处罚的对象。这样的结果虽实际变相承认了违法建筑的合法性,不利于对违法建筑行为的打击,但是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及时依法行使职权。
二、期满的临时建筑如何处理
《征收条例》第2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于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是,在目前的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审批临时建筑与非临时建筑的区分条件并不严格,一些地方批准临时建筑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将来征收不补偿。公民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比土地出让金差不了多少,建设的房屋根本就不是临时建筑,如果不区分地对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将会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批准临时建筑的欲望,这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实践中有必要对超期临时建筑做适当的区分。
三、实践中各地对未登记或临时建筑的具体处理及补偿原则
北京市规定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内蒙古包头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做法都与此类似。
安徽省合肥市的做法是房屋没有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商有标注且产权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天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与补偿;1986年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前款房屋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属于单位的,按照办公或者生产用房给予补偿。
四川省,贵州省等地也都是给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但是四川省成都市还规定,对于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未经登记自住房屋征收,以1981年11月25日为界,在此之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以上就是关于未登记房屋以及临时建筑在房屋征收中的一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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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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