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你真的不要再辞退“末位淘汰”员工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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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求求你真的不要再辞退“末位淘汰”员工了!, 求求你真的不要再辞退“末位淘汰”员工了!末位淘汰制是企业为鼓励和刺激员工最大限额完成相应业绩而采取的管理手段,其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整体规划和各部门具体的岗位目标
求求你真的不要再辞退“末位淘汰”员工了!
末位淘汰制是企业为鼓励和刺激员工最大限额完成相应业绩而采取的管理手段,其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整体规划和各部门具体的岗位目标,设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指标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辞退的机制。这种机制表面看起来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原则,但实际上,企业运用这样的制度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很多企业认为“末位淘汰制”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经过调整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但是“末位淘汰”并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末位是指考核排名,而“不能胜任工作”却是劳动者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处于末位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因而用人单位不能只根据这样的激励制度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可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尾淘汰”或“竞争上岗”的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因而,在企业管理中,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制范畴,设定合理的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加竞争意识,比末位淘汰更为合理,也避免陷入劳动争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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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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