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说好异地搬迁,搬完之后却不给我土地使用权证,异地搬迁房产证没有拿可以退房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明明说好异地搬迁,搬完之后却不给我土地使用权证?
河南的小李经营了一家石膏厂,前段时间石膏厂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双方就补偿问题也达成了一致,征收方承诺小李的石膏厂可以在城西郊区异地置换,但是当小李真的搬迁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证时,相关部门却一直没有落实,迟迟不给小李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小李找到市政府,市政府却以小李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农用地专用报批为由,拒绝了小李的要求。小编后续了解到小李的石膏厂在建设的过程中该土地就已经获得省政府下发的农用地专用和征收审批,可是不知为何市政府就是不给小李办理发证。那么小李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呢?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我国法律禁止在农用地上建造建筑,如果想要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如果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同时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需要由国务院进行批准。此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此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才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但是根据小李的描述可知,石膏厂建设过程中,其所占的土地已经被省政府批准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市政府以小李置换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为由,拒绝给小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存在问题的。征收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且小李所占用的土地已经获得省级政府的批准转为国有建设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由此可见,市政府负有完成土地置换事项的责任,其不给小李的石膏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因此,当大家遇到行政机关不作为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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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临律-明明说好异地搬迁,搬完之后却不给我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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