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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号:SHFYGL1563517463
案情简介
马某和朱某同在上海市某购物中心保安部工作,马某任保安部主管,朱某任保安部领班。2018年5月16日上午7时30分,朱某刚下夜班,走进车库却见有人正往里停放共享单车,因此举违反公司规定,朱某遂上前劝阻,见是刚离职不久对公司心怀不满且酒后常来滋事的钱某,双方遂发生了争执和推搡。正巧被前来上班的马某遇见,马某询问情况后即对双方进行了劝阻,钱某临走时扬言要抄家伙回来报复。
当天7时58分,马某和朱某在监控室交接班时,钱某携水果刀返回欲对二人进行攻击,马某见状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2米长的金属杆,抵挡住钱某使他不能靠近,并将钱某手中的尖刀打落,随后马某丢下金属杆欲徒手制服钱某,在用脚绊的同时挥拳殴打钱某头面部,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这期间,朱某从门口拿了根木棍,从马某身后快速连续击打钱某头部两下,钱某倒地。之后,马某、朱某得知他人已经报警,便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钱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20日死亡,经鉴定,钱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持械、被告人马某采用拳打的方式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马某有自首情节、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马某在伤害过程中实施的殴打方式、暴力程度、被害人过错等,对两名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朱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马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但因经济拮据,二审已无力再聘请律师。根据上海市高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马某故意伤害案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2019年1月18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某律师事务所陆律师担任马某的辩护人。
陆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阅卷,随后又前往看守所会见马某,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在会见中,马某向陆律师陈述了上诉理由:1.作为保安经理,遇到有人持刀行凶,冲在第一个是其职责所在,当时监控室内还有4名女同事,如果出事,后果不堪设想;2.他是去制止钱某行凶的,并没有故意殴打钱某,钱某在刀被打掉以后还想再去捡刀,所以他才继续与钱某扭打,想要先制服钱某再等警察来处理;3.钱某死亡的后果并非他造成的;4.钱某酒后滋事,过错在先。故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通过阅卷和会见,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的焦点主要突出在马某和朱某二人是否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以及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陆律师认为,钱某持刀行凶在先,马某身为保安经理,制止他人在工作场所闹事行凶是其职责所在,合情合理,且马某的行为也是在自身和他人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作出的防卫和反击,本意是保护自己和同事,而非与朱某故意共同伤害他人。况且,马某在将钱某手中刀打落后丢下金属杆改用徒手制服的方式,也恰恰说明了马某的防卫行为具有节制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于是,陆律师决定为马某作无罪辩护。
庭审时,陆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一审认定上诉人马某与朱某共同伤害系共同犯罪,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适用法律错误。通过法庭调查、庭审发问及卷宗材料中二人的供述和辩解,二人事前没有预谋,事中没有商量,对伤害钱某无任何意思联络,且马某对导致受害人钱某死亡的那两棍并不知情,朱某系从马某身后击打钱某,马某在受害人倒地之后转过头来看见朱某拿着木棍站在其背后1米远处。辩护人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朱某是在协助马某制服钱某,但实际实施伤害的行为人系朱某,且马某对朱某的伤害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符合片面共犯的有关特征。根据法律规定,片面共犯中不知情的一方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一审认定马某故意伤害,定性错误,行为人系正当防卫。在庭审发问环节,马某对为何丢下2米长金属杆,以及为何要采用空手制服钱某,是这样回答的:“如果我想伤害被害人,直接用金属杆打他就可以了,就是不想伤害他,又怕他再捡起刀子伤害本人及其他人,才想徒手将他控制住,等警察来处理。”辩护人认为,马某的回答入情入理,且与本案卷宗材料相吻合。马某与钱某的搏斗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监控室内,钱某持刀作捅刺状时,马某迅速从地上捡起一根2米长的金属杆,将钱某顶出门外,随后用金属杆将钱某手里的刀打落;第二阶段,马某见钱某的刀已被打落在地,便将金属杆丢掉,赤手空拳与钱某扭打在一起,这充分表明了其防卫行为具有节制性,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系正当防卫。
2019年5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宣告马某无罪,当庭释放。
案件点评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钱某手中的刀具被打落后,其最初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制止,故认定马某和朱某后续攻击的行为系共同故意伤害。二审阶段,陆律师通过对卷宗仔细研究后发现,虽然钱某的刀已被马某打落在地,但其仍有将刀捡起来继续攻击的可能,且马某扔掉金属杆改用徒手制服钱某的行为,也恰恰说明了马某的防卫行为具有节制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庭审中,陆律师通过对发问的巧妙设计和对事实的据理力争,最终成功获得法院的支持,为马某争取到无罪判决,还了马某一个清白。司法公正也让马某重拾了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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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丽
来源:头条-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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