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被关停,“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成为迈出维权第一步的关键,砖厂关停国家怎么补偿?损失谁来承担?: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介绍
王先生家经营新型环保砖厂多年,各项手续齐全。2015年,为了响应国家号召的产业升级政策,当地区政府要求王先生按照国家和省里、市里的要求对自家砖厂进行升级改造,采用新型先进的生产技术,争取生产过程更为节能环保。王先生按期完成了整改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复认可。2017年,当地区政府又以淘汰落后产能为由,对区内所有的砖厂开展取缔关停行动。王先生的砖厂自然也收到了政府下发的关停通知。2018年,区政府牵头,联合其他政府机关及被关停企业代表召开了有偿退出专题会议,会上政府同意给予补偿,但只让被关停企业自己向发改部门申报整改期间的投入成本,然后由政府部门研究补偿方案。但到目前为止,包括王先生在内的被关停人也未收到来自政府部门的任何补偿。
维权之路
王先生一直是寄希望于政府机关能够为其解决砖厂有偿退出的问题的,但是区政府却一直在拖着未处理。拖着对于王先生的砖厂来说就是巨大的损失,毕竟他的砖厂早在接到政府的关停通知时就按照要求停止生产了。为了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王先生选择走司法救济途径。
第一步,因为是关停补偿纠纷,律师建议王先生针对区政府下发的关停通知提起撤销之诉。
第二步,针对区政府承诺的有偿退出提交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在提起撤销之诉时,首先遇到了起诉期限是否已过期的问题。管辖法院以区政府做出的关停通知为2017年9月,而王先生于2019年5月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行诉解释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故裁定不予受理。而我们认为法院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应该适用区政府下发停产通知时的有效行诉解释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而非2018年才生效实施的新行诉解释,遂提起上诉。现在该案正在二审法院审查过程中。
律师说法
首先,什么是起诉期限?它与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依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的是起诉期限制度。所谓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它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而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这是基于行政协议的履行之诉与民法上的合同履行之诉有诸多相同点而做出的特别规定,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仍然要适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
其次,新旧法律更替,该如何适用?
一提到法律适用,我们第一想到的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两条原则的目的之一均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何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从法的基本作用角度来看,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何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该原则一般首先是从税法角度提出的。一般认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因此可能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以行诉法司法解释属于程序法,应当坚持从新原则。这样本案被裁定不予受理就解释的通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家的情形应当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不应适用后生效的法律去约束政府机关先前的责令关停行为,以保障王先生的救济权益。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更多的体现在税法相关的事项上,且起诉期限应属于行政相对人提起司法救济的权益,应属实体权益。期待二审法院的审查,能够公平合理地保障王先生依法享有的合法救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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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砖厂被关停,“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成为迈出维权第一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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