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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非法批地的形式、违法征地的情形是什么,政府非法征地怕不怕信息公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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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政府非法批地的形式、违法征地的情形是什么,非法征地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是非常的常见了,征收方经常不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征地,通常以各种理由非法征收老百姓的土地,以尽快达到征地的目的。那么,地方政府非法批地的形式是什么呢?如遇到非法征地如何维护

非法征地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是非常的常见了,征收方经常不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征地,通常以各种理由非法征收老百姓的土地,以尽快达到征地的目的。那么,地方政府非法批地的形式是什么呢?如遇到非法征地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下面北京来硕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非法批地的三种形式:

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号,无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项目走、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

其次,还有的地方政府默许纵容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据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大量囤积。二是国家开发区占地。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见的。

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通常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土地进行成片开发,甚至有的协议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这种情况自然在实践是中常见的,严重导致老百姓利益受损。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如果遭遇非法征地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注意什么?

1、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2、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注意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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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地方政府非法批地的形式、违法征地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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