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时评|选择拆迁评估机构的注意事项,拆迁评估_出具评估报告_拆迁评估公司: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征地拆迁事项的完成,是一个多方参与协调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评估机构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拆迁评估机构如何选择呢?今日黄金律洲团队荣幸请到了征地拆迁纠纷律师团队——京师上德律师团队解读拆迁评估机构相关选择注意事项有关问题。
一、“推举式”选定
对于拆迁工作来说,一般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
拆迁与被拆迁在民法上讲,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如果从权力和责任的质量上来区分,其天然形成了权力和责任的主次之分,形成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关系。京师上德律师团队在这里表示,如果评估组织的选择由被拆迁人决定,就有可能在同一个拆迁项目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甚至若干个评价组织参加估价。这样,不利于拆迁办理,不利于把握估价标准的平衡性,不利于施行过程中的操作性。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时,首先需要其公示的内容公示完整后才能做出选择。而在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相关方应该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这种选定方法,被称作“推举式”选定。
二、“抽签式”选定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此时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交涉。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
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估价机构的选定发生矛盾时,这里应当由拆迁管理部门在已经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录中抽签决定估价机构。并且在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司法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三、“自选式”选定
对于“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
但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等同于自由选择,它是有一些限制条件的。被选择的机构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
应当说,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估价专家委员会所处的位置应当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两个估价机构所作出的估价报告的严肃性,其立场等同于裁判员。
律师评析:京师上德律师团队
关于土地的权利和住宅的权利,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与何种规划,关于征地拆迁行为都必须保证其相关民事权利不受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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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律师时评|选择拆迁评估机构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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