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补偿就想征收最高人民法院告诉你:有征收必须有补偿!,没有征收补偿决定可以起诉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没有补偿就想征收?最高人民法院告诉你:有征收必须有补偿!
案件事实
A市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圣运南路圣运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A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通告》载明所涉原告安*公司两幅土地的面积分别为7.77平方米、741.73平方米,共749.5平方米。后A市政府收回安*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安*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且未对安*公司进行任何补偿。
安*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A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A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在本案中,A市政府收回安*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安*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A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安*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公司相应土地,安*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A市人民政府《通告》中有关收回安*集团有限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评析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案件的审理过程还是判决结果都体现了一个理念,那就是: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依法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在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项判决中体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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