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泌阳: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却被逼签订补偿协议,什么情况: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上诉人
王某某、吉某某、袁某某、汪某、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泌阳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上诉人王某某等五人,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居民,均有着自己合法居住的房屋。2017年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S330省道扩建项目,将王先生五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不合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2017年12月县政府工作人员逼迫王先生等人与其委托的春水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王某某五人对被上诉人逼迫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服,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二位律师维权,并依法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开庭审理,在庭审时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了(泌政[2017]23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泌阳县S330快速通道升级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上诉人认为该征收决定明显违法、错误,依法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6日王先生五人收到了法院作出的(2018)豫17行初圣运X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以上诉人与涉案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备起诉撤销涉案征收决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
其原因则是王先生等人的房屋不在国土资源部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也并不在泌阳县S330快速通道省级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
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但泌阳县政府的征收决定中却将王先生等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而且还逼迫他们签的了补偿安置协议。
之后王先生一行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与涉案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明确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征收决定后将上诉人的房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并逼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上诉人委托的评估机构也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涉案征收决定致使上诉人丧失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就与上诉人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具有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土地和房屋不在国土资源部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和泌阳县S330快速通道升级改造工程规划范围的事实,不能否认被上诉人通过涉案征收决定征收上诉人土地和房屋的事实。
正是因为被上诉人作出了涉案征收决定才逼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虽然国土资源部没有将上诉人的土地和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但是被上诉人通过涉案征收决定将上诉人列入了房屋征收范围,上诉人与涉案征收决定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对本案具有诉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泌政[2017]圣运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泌阳县S330快速通道升级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行政行为对上诉人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法院裁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王圣运等五人的房屋不在征收决定红线图范围内,但是征收红线从王圣运等五人房屋所在建筑物中穿过,而王圣运等五人所在建筑物构造系一整体,对于该建筑物的征收应当整体进行征收而非分割征收其一部分,征收决定的效力涉及整个建筑物,因此,虽然王圣运等五人的房屋不在征收决定红线图范围内,但是属于被征收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亦应属于征收范围,故,该征收决定与王圣运等五人具有利害关系,王圣运等五人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行初圣运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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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头条-河南泌阳: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却被逼签订补偿协议,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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