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房子遇到拆迁,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呢,房屋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很多老百姓在遇到拆迁的时候都会有这样的疑惑,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哪些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呢,为什么有些时候向法院起诉了法院不受理呢?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圣运律师|房子遇到拆迁,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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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在推进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各种内部沟通、会签意见、方案报批等行为,因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救济可得性,不宜纳入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在实践中,征收拆迁中的方案酝酿,入户调查、征询意见等行为皆具有此特征,属于尚不具有成熟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在涉及不动产登记、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少情形属于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但司法解释专门规定“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生效裁判不仅是生效行政裁判,还包括其他裁判,且行政机关针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以及行政非诉案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并非是生效裁判本身,而是经过司法审查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这也是人民法院开展“裁执分离”的合理性基础。
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作出的行为,主要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一般监督管理职责,属于行政系统内部事务,往往特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一般性、笼统性监督职责,监督程序并未具体化、特定化。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这种规定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履行此种监督职责难以支持。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从实践中来看,大量征收拆迁矛盾以信访方式体现出来,上述行为往往不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需要注意避的是,要免行政机关对群众提出的业务性履责申请借信访事项为由规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查处违建、复议职责等),若有些以《信访事项告知书》形式作出,人民法院可按照不作为标准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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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办案事由:没有合法手续断电
●时间:2018年11月19日9:00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2018年11月19日9:00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3:45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4:00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5:0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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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2018年5月22日上午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头条-圣运律师|房子遇到拆迁,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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