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关于召开听证会有哪些规定,土地征收听证会的内容: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关于召开听证会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根据该条规定,旧城区改建,多数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应当组织听证会。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解析本条的内容。
一、何为“多数”
这里的“多数”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小编认为这里是简单多数,即比如有100户要被征收,那么有51户不同意,就属于本条规定的多数不满意。
二、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没有经过听证会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效果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没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难保证实体的合法。旧城改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未召开的,属违反法定程序,且这种违反法定程序为“重大明显违法”。按照行政行为无效理论,“重大明显违法”的行为为无效行政行为,故而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属无效行政行为。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案中对听证会笔录的审查
听证会必须制作相应的笔录,客观、全面、完整而准确地反映听证会的过程及参加者意见。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应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慎重界定、论证,形成听证报告,并以此作为修改补偿方案的依据,从而减少征收补偿争议。
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完全抛开听证会笔录,自行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从而使听证会丧失了公平性与公正性。因此,要加强听证程序的制度建设,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四、各地关于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规定
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公众代表,何为公众代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天津市、江苏省均是指被征收人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上海市是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福建省、江西省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当地的规定,确定听证会的召开是否符合规定。
五、各地关于“多数”的规定
各地常用的词有:“1/2以上”“一半以上”“超过一半”“超过50%”“50%以上”。综合来看,各地也都是将“多数”解释为简单多数。
以上是《征补条例》关于旧城区改建举行听证会的相关规定,不同地方的人们应当参照当地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听证会的举行条件、参加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以此来判断听证会的召开是否合法。听证会是被征收人争取自己权益的一次重要机会,所以被征收人务必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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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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