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是“征地拆迁”,责令限期拆除针对的是“违建”,司法强制拆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一、文书名称,是否恰当准确?
“司法强拆”,针对的是“征地、拆迁”。而“责令限期拆除”,则针对的是“违建”。
二者不能混淆,否则,是存在着违法的可能。
二、作出决定的主体,是否适合?
被征收人,需要关注自己房屋所在区域性质,与作出主体之间是否对应。
(一)征地、拆迁中的“强拆”,只能由法院执行。只有市(或县)政府,才有权向法院申请。
(二)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书的,主体有4类:
1、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3、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镇、乡政府;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4、集中行使城乡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部门,也可作出。
此四类主体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均无权作出此类文书。
三、对涉案建筑物体的确定,是否准确?
如果所作文书,与建筑物体的位置、名称实际有误,会被依法撤销重做。
四、对涉案建筑物体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
如面积、层数多少,合法面积与违法面积各是多少等,在实践中,一些限期拆除文书极为简略,一些关键的信息都缺失,往往是不能成立的。
五、文书,是否依法送达?
应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送达的规定。文书应直接送交违建当事人,在非其拒绝接收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程序。所以,若将文书直接贴在被征收人墙上、门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程序要求的,这也将是被征收人,在提起复议、诉讼时,主诉的违法点。
六、对被征收人的法定救济权利,在文书中,是否保障了?
至文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最后一天,行政机关均无权径行拆除涉案房屋。须等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再推进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实践中的今天贴出文书,明天就来强拆的做法,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一表述应当出现在限期拆除文书上。
法律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暂时中止强制拆除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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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临律-“司法强拆”是“征地拆迁”,责令限期拆除针对的是“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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