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依申请公开征地信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申请人】刘先生等人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刘先生等人均为洛阳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宅基地。后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及宅基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为了核实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刘先生等人以邮寄方式向某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案征地批文中预留安置地情况和土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等内容。但是,某区政府未依申请公开上述信息,而是作出要求刘先生等人明确与其相关的具体申请事项的答复。
于是,为了获取涉案征地批文相关信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等人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和陈婉枫律师为其提供专业帮助。
圣运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指导刘先生等人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圣运律师指出,首先,刘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是批准征收其房屋及宅基地的征地批文的内容,关乎其切身利益;并且他们在申请中已指出其申请内容为上述批文中的预留安置地情况和土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信息指向明确。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
由此,刘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不属于需要补正或者明确的范围,某区政府要求刘先生等人明确相关具体申请事项的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
复议结果
最终,复议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支持了圣运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某区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某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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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没有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
●行政机关不依法如期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
●行政机关若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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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机关未依申请公开征地信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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