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交辞职,次日反悔要撤回,如何认定,员工提交辞职,次日反悔要撤回,如何认定工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基本案情:
1、孙小红于2017年1月24日入职广州一家酒店,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
2、2018年4月9日,孙小红向酒店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酒店批准同意。
3、2018年4月10日孙小红反悔要求撤回离职申请,酒店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反过来以孙小红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4、孙小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案件以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5、孙小红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认为《辞职申请书》是被欺骗而签署的,其已于提交《辞职申请书》次日撤销该申请书。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辞职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高院裁定:
以个人原因辞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孙小红主张其提交的离职申请书是受欺骗而出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判决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也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上述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具有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因此,孙小红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根据孙小红的离职申请书,其是以个人原因辞职,该辞职原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孙小红的再审申请。
高飞律师提示:
1、从企业角度说,如员工确定离职,必须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原因必须明确,如个人原因,且不能附加其他条件,否则有支出经济补偿的风险
2、从员工角度来说,除非已经与公司就补偿等问题协商且履行完毕,否则不建议先提交提职申请。
案号:(2020)粤民申27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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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临律-员工提交辞职,次日反悔要撤回,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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