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村并居”遭质疑村民把握4大应对原则就不会后悔!,拆村并镇是谁提出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官方回应:没“下指标派任务”,不搞“一刀切”】
在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厅长针对舆论热议的争论点作了以下回应:
目前,农村社区建设还处在探索推进阶段,没有下指标派任务,没有大规模的大拆大建。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由农民群众说了算,村民同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才能实施,不搞强迫命令“一刀切”,不能增加农民负担。发布会上相关领导还指出,“拆村并居”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有针对性地改善村庄面貌和村民生活环境的政策举措。
“将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确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符合上级要求,也尊重了农民意愿。”“拆村并居”这一“选项”并非在所有农村地区推行,且其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紧密相关,就山东省农村的实际情况而言确有其积极、值得探索的一面。
相关领导在发布会上作出郑重承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国家要求,对基层的创新创造进行认真总结,对工作中产生的偏差和问题及时纠正,坚决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把好事办好。”
然而据当地媒体的报道,地方上此前在开展“百村万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行动”动员时却明确提及,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省、市交给我们的硬任务,必须要坚决完成。与此同时,当地还提出了拆除村居、开工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完成土地整治的数字任务。
【律师建议:透过现象看本质,以不变应万变】
“拆村并居”“增减挂钩”“综合整治”……这些专业名词很容易将老百姓搞晕。圣运律师建议农民朋友别慌,“拆村并居”这类项目从法律层面来解析其实并没那么复杂。
“透过现象看本质”,它的本质就是一个——“拆旧建新,农民上楼”;“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就是农民对自己宅基地上房屋所享有的受《物权法》(2021年以后就是《民法典》)保护的所有权!
基于这两大应对原则,圣运律师给广大农民朋友出4招,大家理解了、做好了就不会在这类新农村建设项目中吃亏、后悔:
1. 如果打心眼儿里就不愿意“上楼住社区”失去宅基地院落,可以明确表态不同意“拆村并居”。如果村干部强行推或者没完没了的做工作,村民就搜出前述报道来给他们看,告诉他们“尊重农民意愿”这是省里的领导承诺的。
2. 对因自然环境、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等因素确需“拆村并居”且绝大多数村民又都愿意参与的,要重点关注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参与方案的拟定、修改过程,发挥“村民自治”的制度优势。
如果村里面以各种理由不允许村民参与、插话,只让村民“等信儿”或者服从配合,这是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原则的,更是不符合“拆村并居”项目精神的。此时村民可通过向乡镇政府反映要求其对村里的做法进行纠正、查处,咨询专业律师提起法律程序等途径确保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落地。
3. 对少数不同意“拆村并居”的村民的房屋,村委会无权组织“帮拆”等强制拆除行动。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能被多数人所形成的“决议”所处分。
要想拆,就必须由地方政府作出相应的搬迁、腾退房屋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以“村民自治”为由实施的强拆,百分之百是违法的,村民有权坚决提起诉讼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
4.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从专业角度主张村民权利十分重要。客观地讲,“拆村并居”未必是坏事,很多常年居住于破旧房屋中的农民朋友或许一直在盼着拆迁。
故此,村民们要明晰自己究竟需要的是什么,想要的又是什么,又该以何种内容、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实现自己的主张。在这一过程中,专业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内行话”与“外行话”很可能表述得是一个意思,但其产生的效果也很可能是截然不同的。
从总体上讲,“拆村并居”并不是洪水猛兽,更不是像“土地征收”那样的“强制性”行政行为。这里面可供村民与地方政府间对话、商量、沟通的空间是很大的。
我们建议村民朋友们秉持“不卑不亢”的积极态度来面对这类项目,不必对其带有先天性的否定、偏见,也不应盲目选择签约配合或者坚决不参与。有商有量,才叫新农村建设。
圣运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拆村并居”所带来的更深层次影响是其对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失去宅基地院落,住进整齐划一的社区化楼房,随之而来的是关乎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但对于农民而言更为现实的则是拆迁后所能获得的补偿条件。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考虑清楚,仔细掂量,谨慎行事,不让曾经的乡村成为“回不去的乡愁”……(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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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临律-“拆村并居”遭质疑村民把握4大应对原则就不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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