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矿山企业特殊许可,是否要给予补偿,撤销矿山企业特殊许可,是否要给予补偿款: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撤销矿山企业特殊许可,是否要给予补偿?
面对如何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的问题上,在2017年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近年来,各地政府在党中央的指导下,不断加强环保整治力度,其中关停矿山企业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行动。然而,各地政府为达到关停矿山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无所不用其极,其中最为广泛的一种手段,就是选择撤销矿山企业的排污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以达到关停矿山企业生产的目的。在此种情况下矿山企业是否可以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补偿?圣运律师今天就针对矿山企业关停等问题向大家提供相关解析。
矿山企业的特殊许可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许可,其许可中使用的对象不同,由于矿山企业涉及公众利益,且需要对其具备的生态功能进行特殊保护。因此,需要设定特殊许可对资源进行合理保护和使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别权力的事项。
因此,政府在环境整治过程中,不得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随意撤销行政许可,关停矿山企业。政府应当在广泛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首先判定矿山企业特许许可是否可以继续延续。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若政府选择依法变更或撤回矿山企业的特殊许可导致企业遭受财产损失时,政府对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撤销矿山企业特殊许可造成的损害具有具体补偿标准的规定,但根据以往的案例,政府可选择按照普通征收类案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普通类的企业征收和撤销矿山企业的特殊许可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均是国家将权利进行回收的行为,同时,二者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赔偿内容主要包括,(1)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补偿;(2)设备设施搬迁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人员遣散及安置费用;(5)搬迁奖励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政府部门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矿山企业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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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头条-撤销矿山企业特殊许可,是否要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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