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就被拆除这3种情况须谨慎提防!,未签补偿协议可以强拆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情况一: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若认同补偿决定上的内容,可以在收到补偿款后,于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进行搬迁;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中会写明搬迁期限。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圣运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应对其予以重视,不可随意处理,对于补偿决定上的补偿内容不满意时,应尽快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益。
另外,如果错过了对补偿决定主张权利的时间,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被征收人也有两个主张自己权利的时点。
一是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故被征收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依据提出异议。
二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中,写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
参照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情况二:对征收拆迁中的违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在一些项目中,被征收人的无证自建房、未经登记的建筑将可能被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以查处违建之名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违建实施强拆,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划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违建认定、处置,不得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的意图操作。动辄制定“配合签约就不是违建,不配合就是违建”内容的方案、处理意见,完全不符合依法认定违建的原则,已为最高法的相关裁判所明确否定。
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起诉期限内针对责令限期拆除文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继续争取与征收方就补偿纠纷协商谈判的空间。
【情况三:直接以“村民自治”名义实施帮拆】
在一些打着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等名义开展的拆迁腾退项目中,“村民自治”的决策权力早已越过了其法定边界而变得无所不能。
一旦当事农民拒绝在补偿、搬迁协议上签字,很容易遭到其他已签约,愿意配合改造、试点村民的“帮助拆除”。至于损失找谁去要,村委会和基层政府都会推给“村民自治”这4个字,农民的权利救济很容易陷入困局之中。
圣运律师需要再次强调,“帮拆”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径。“村民自治”不具有随意处分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力,更不可逾越《物权法》确立的产权保护边界。
遭遇这类未签约状况下的拆除,村民可秉持“谁拆的告谁”之原理,并通过及时报警求助、申请查处等举措进一步明确被告,通过诉讼途径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进而解决补偿纠纷。
马丽芬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未签约”绝非不会被强拆的充分条件,这种错误认知一定要尽早纠正。事实恰恰是,不配合、不同意签约很可能会招致强拆或者逼迁,拆迁方不会因此就拿你没招了。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及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采取紧凑的步骤提起程序,才能确保被征收人最终跨过艰难险阻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补偿协议。(纪洪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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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就被拆除这3种情况须谨慎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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