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拆责任村委会大包大揽4大证据让真正主体无所遁形!,非法强拆国家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一直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其既可以主动帮村民争取合理补偿,也可能充当部分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强拆村民房屋,损害村民合法权益。
如前文所述,地方政府部门有可能在拆迁过程中,联合村民委员会与其他直属行政部门进行非法强制拆除。但是,主要责任部门在强制拆除完毕以后,会否认自己曾参与其中。
而相对应的,村委会将声称所有强制拆除行为是自己实施的,将所有法律责任大包大揽。而村委会这么做的目的,无非是以民事纠纷掩盖行政征收,以民事责任逃避行政责任,使政府部门逃避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而免受法律追究。
如果村民无法证明真实的强制拆除主体,那么因为不适用《土地管理法》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政府给予的合理补偿的难度将大大增加。而就算追究村委会责任,其能够进行民事赔偿的数额也远远难以弥补众多村民的损失。
因此,如果出现了类似情况,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运用证据证明真正的强制拆除责任主体。那么何种证据可以帮助我们广大村民朋友固定当时强制拆除的主体呢?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项目报批与批复文件
与村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治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都需要进行项目报批程序,因此会存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于该项目的报批答复。此类政府文件,将会在其抬头或者落款处清晰写明与此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
而此项证据最大的作用在于,证明政府部门与强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政府部门具有通过强制拆除来推进相关项目以实现其建设目标的动机。
二、协商、谈判视频与录音
强拆行为,往往是政府部门在与被拆迁人谈判受阻,无法给出合理补偿情况下,可能选择的一种非法行为。因此,可能前期会存在大量的协商、谈判,乃至利诱、警告、威胁等行为。
而当村民变为被拆迁人时,应该在协商过程中就对政府部门可能随后实施的强拆行为抱有警戒之心,尽自己所能,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固定协商谈判内容同时确认对方身份。
比如,在对方通过村委会广播说服村民拆除房屋,否则县镇政府将采取行政措施时,录音就是一个很明智的选择;再比如,当对方上门谈判或进行警告时,在录音中促使对方说出自己的身份,或在录像中记录对方面部特征并对其身份进行识别,也将是取证的好方法。
三、强拆现场视频与照片
在上文提及的三种项目中,如果补偿十分不合理,那么可能有大量的村民坚守在自己的房屋中不愿意搬迁。这时进行强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且可能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动。
这时,对于强拆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便可以有效驳斥村委会所谓“独自实施”的说法。首先,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可能有能力纠集几十甚至上百人与数台大型机械进行强制拆除。
其次,如果现场为相关政府部门指挥,甚至出现多部门联动强拆,那么出于维稳考虑必会出动多辆公务用车,不限于警车、消防车、自然资源局车辆,甚至会提前出动救护车。
而众所周知,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无权调动相关行政部门,那么哪个机关可能调动这么多部门的人员与车辆呢?答案不言自明。
四、报警电话录音
遇到违法强拆,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是对抗永远是明智的选择。在电话中,应该声称是不明身份的人在强拆自家房屋。
有些时候,当地公安机关知晓是地方政府要对相关乡村进行强拆,并且会在接听报警电话的时候直接说出村民遇到的强拆行为与政府有关,那么此电话录音将是证明真正强拆责任主体的有力证据。
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吕静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政府参与强拆的事实一旦被隐藏,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极大增加获得合理补偿的难度。一旦案件陷入到“起诉村委会”的途径上,无论是提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可能面临立案难、举证难等现实困难。因此,大家需要在强拆行为发生前到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意识地保留相关录音录像与照片,并善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村务公开等程序获取与项目有关的书面材料,以作为我们日后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邵一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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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非法强拆责任村委会大包大揽4大证据让真正主体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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