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不审核即答复不予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答复,抚州土地出让: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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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西抚州:不审核即答复不予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答复, 江西抚州:不审核即答复不予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答复一、 案件简介2011年8月,熊某英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处房产。2012年4月,熊某英取得了该房
江西抚州:不审核即答复不予颁发土地证,法院:撤销答复
一、 案件简介
2011年8月,熊某英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处房产。2012年4月,熊某英取得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2月,熊某英向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书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证。2014年12月,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熊某英不予发证。熊某英对该答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将该《答复意见书》予以撤销。法院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仅依据县政府的抄告单对熊某英作出不予发证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了县国土资源局对熊某英作出的上述《答复意见书》。
二、 县国土资源局答辩
县国土资源局辩称:由于熊某英购买的地下车库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县政府抄告单显示该房屋的开发商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才可予以发证,故对熊某英的房屋不予登记。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熊某英方的土地登记申请,应依照有关国家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回复,而其依据信访条例对熊某英的申请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形式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均错误。县国土资源局在无其他的证据证实熊某英变更登记的土地存在违法的情况下,仅以县政府抄告单代替对熊某英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核,作出不予登记的理由不充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应予撤销。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县国土资源局对熊某英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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