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公墓2025,公益性公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XX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XX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XX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XX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和《XX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服务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公益性公墓的统筹协调和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县XX土地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XX土地公司)负责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不得招商引资。可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单位名称冠以XX县某某乡镇城乡公益性公墓。县XX土地公司是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设立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接受县民政局业务指导。
第七条城乡公益性公墓要因地制宜,配备墓地日常管理、维护、清扫等工作人员,每个公墓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三章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第八条城乡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经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等部门审查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由县XX土地公司负责开发建设。
第九条墓区建设
(一)骨灰安葬(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提供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
(二)骨灰安葬区单人墓穴或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的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鼓励家庭成员合葬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三)减少地面硬化面积,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平卧化或不立碑。
墓碑要求统一规格,长度不得大于1米,宽度不得大于0.6米,墓碑平置式安放或斜卧式安放,倾斜度不大于15度;
(四)城乡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特点,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第十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县XX土地公司向县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民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公墓建设规划时,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三沿六区”(沿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墓地。建设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规模一般应满足本乡镇村(居)民30年的使用需求。
第四章城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十二条县XX土地公司要建立健全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不得转让或承包。
第十三条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墓碑刻字、拓印逝者照片、安葬等延伸服务费用按规定收取,未经丧属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他收费服务和项目,禁止巧立名目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位。
第十四条公墓区域以外不得新建坟墓,已有坟墓不得重建、扩建为大型坟墓。
第十五条墓地应分片、分区安葬,同一价位墓区可自由选择安葬,向丧属发放墓位证书。同时,在公益性公墓内提供花葬、树葬、草坪葬和深埋等多种骨灰安葬方式。
第十六条城乡公益性公墓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种植树木以四季常青树为主,墓地周围有绿化带。有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内可建休息亭、停车场等设施,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十七条逝者亲属凭逝者身份证、户口薄和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向县XX土地公司提出用墓申请,县XX土地公司凭上述资料为丧户办理安葬手续。
第十八条辖区内未设立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可选择周边乡镇公墓就近安葬。祖籍或原籍是辖区内的,经属地民政经办机构同意,可入园安葬。
第十九条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在办理骨灰安葬和遗体安葬手续时,应核对丧户有关手续,确定死亡人员身份,登记家属信息,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满足防火距离要求,保持干净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防止森林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倡导生态文明祭祀。严禁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内燃放烟花鞭炮、从事焚烧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集中治丧场所的收费,由县发改局依法核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财务及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XX土地公司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实行专账管理,债权(资产)债务必须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接受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墓地墓穴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XX土地公司应将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并对安葬情况进行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
第二十六条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有移交清单。
第二十七条墓地安葬情况表作为档案资料,需提供持证人及逝者的相关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公益性墓地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1、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2、可行性报告;3、规划部门批复文件;4、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5、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6、其他相关材料。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1、收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收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收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申请材料登记表》进入受理环节;2、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决定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初步符合审批条件或根据审核意见内容进行补正后初步达到审批条件的,提请审批;4、决定。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初步符合审批条件或根据审核意见内容进行补正后初步达到审批条件的,做出审批;5、制证。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批复件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批复件。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综上所述,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向上级民政部门报批,上级民政部门审批过的报市民政局备案。死亡人员安葬需由公墓购买人携带身份证及安葬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陵园服务窗口签订安葬协议后,办理安葬手续。【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联合下发批复文件,核定了马岭公益性公墓、凤凰山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马岭公益性公墓是我市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凤凰山公益性公墓是武鸣区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收费标准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此次核定马岭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葬公墓价格为800-2100元/个;标准墓公墓价格为9800-20600元/个;标准墓公墓维护管理费为:单穴60元/个·年,双穴120元/个·年。凤凰山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葬墓位价格为2200元/个,标准墓墓位价格为8500-17000元/个。文件要求,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提供服务时应与丧属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合同之外不得收取其他相关费用。经营单位要确保低价位的墓位供应,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同时,还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等平台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国家对公墓管理政策法规如下:1、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2、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4、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5、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6、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7、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法律法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的关于国家公墓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的公墓的管理工作有国家民政部门负责。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一、买墓需要以下证件:1、死者的健在配偶;2、医学上认可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恶性肿瘤、全身弥漫性肌肉萎缩、艾滋病、败血症等疾病,需携带相关有效病历证明;3、港澳台胞、海外侨胞,需携带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二、购买墓地的一般程序:1、墓地选择:别人介绍、网上查询等;2、预约参观:通过电询、亲身到访查询、网上咨询等多种方式了解墓园的基本情况;3、选择墓穴:选择墓穴时须慎重、选择墓型一经确定,一般不予退换;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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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招商引资招标公告,招商引资地址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禹颖言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