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资毁约案例2025,重庆典型案例|招投标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否则招商引资协议无效,重庆典型案例|行政机关招投标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否则招商引资协议无效案情简介2010年12月15日,龙潭镇政府与桂扬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框架协
重庆典型案例|行政机关招投标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否则招商引资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5日,龙潭镇政府与桂扬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框架协议)》(简称《招商引资框架协议》)约定:为发展城镇区域经济,有效地实施招商引资引企……三、土地以挂牌出让形式由桂扬公司公开竞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价为每平方米400元,在出让基价超过20%(即480元/平方米)以内,由企业自行承担,桂扬公司无条件揭牌。超过48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80%返回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之外,桂扬公司开发必须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人防费等规费,不再享受镇党委〔2009〕7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四、桂扬公司依法缴纳的税金按镇级财政收入的50%奖励给企业作扶持发展基金,若国家税收、财政体制发生改变后,扶持奖励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桂扬公司需在2010年12月18日前交龙潭镇政府资金300万元用于预征土地,以优先取得土地资格,在土地招标挂牌取得国家有效手续前不计利息。
后龙潭镇政府未依约供给50亩土地,桂扬公司股东郝某华强烈要求政府无条件退款。龙潭镇政府联系陈某某与桂扬公司、郝某华、郝某素协商:一、陈某某替政府筹资借款210万元退还桂扬公司;二、桂扬公司承诺在与政府意向性征地出让挂钩总面积中减少10亩;三、郝某华退出征地出让挂钩面积10亩,随转陈某某;四、郝某华按框架协议约定在政府享有的意向性出让挂钩面积10亩的相应权利随转陈某某,由陈某某享有。
时隔七年多,龙潭镇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供地义务。陈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龙潭镇政府与陈某某间的口头招商引资协议。经法院释明,陈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确认案涉招商引资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投标人资格、禁止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第51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判要旨
龙潭镇政府与陈某某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公开挂牌程序前,即在口头协议中约定陈某某享有10亩用地指标并招拍挂后超480元/平方米的按80%比例返还的优惠,即抛开投标人资格审查环节,且该约定针对的是特定主体,从而使陈某某在取得土地时与其他竞争者相比付出的成本更低,客观上产生了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后果,有违公开竞价的规定。龙潭镇政府违反投标人资格审查,案涉口头协议内容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公开竞价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温馨提示
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公平环境中竞争,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指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采购主体依法予以替换,由他人履行职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回避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共采购领域里提出了回避的概念。回避制度源于司法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广泛运用。政府采购法在总则这一章节里对回避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两年来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乐观。应当在招标中回避的是: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一、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采购人在安排采购人员时,要询问各采购人员是否有直系亲属为本项采购的供应商,如果有且得知该供应商要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领导应当更换采购人员。2.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3.供应商如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三、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投标法的案例问题求助 网友提问: 关于招标投标法的案例问题求助 律师回答: 案例: 2004监理考题案例 一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事务所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C、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事务所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事务所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过程中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按照工程师指示留在现场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造价工程师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造价事务所招标和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 答案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D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大火扑灭过程中G施工单位停工5天, 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C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 相关法律常识: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 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主市场条件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来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
法律分析:(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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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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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政府招商引资失败 是否应该赔偿,招商引资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朱一琬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