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惩戒2025,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的措施税务,为了遏制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从税务的角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税收监管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依法纳税,防止企业通过偷税漏税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定期对招商引资
为了遏制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从税务的角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税收监管
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依法纳税,防止企业通过偷税漏税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定期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对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二、优化税收政策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竞争,降低恶性竞争的可能性。例如,可以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及时调整税收政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需求,从政策层面遏制恶性竞争的发生。
三、提高税收违法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税收违法成本,让企业不敢轻易触犯税法。
建立健全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进行公示和惩戒,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四、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
加大对企业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让企业明白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定期开展税收知识培训,帮助企业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恶性竞争的发生。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税收监管、优化税收政策、提高税收违法成本以及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一)明确招商引资的方向和重点。按照抓住龙头、抓准产业的要求,突出大项目和产业链招商,努力实现龙头项目、配套项目、关联项目和填补空白项目的新突破。
1、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力度。着力引进代表国际先进水平、对产业升级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外资大项目,在引进大项目、好项目上下功夫、求突破。
2、要加大针对台港澳侨和新加坡的招商工作力度。结合港澳台产业的新趋势,加强产业对接和项目承接,着力吸引台湾百大企业、大型侨资企业和台港澳金融、旅游、物流、广告、设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大企业。
3、要大力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4、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要以大项目,好项目为切入点,围绕产业集聚开展各种形式的小分队招商、上门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专题项目对接招商,不求热闹,但求实效。明确本地区缺什么,招什么;到哪招,找谁招,如何招;真正做到招得进来,落得了户。
5、要加强“零地”招商。利用存量带动增量,强化对外资大企业的跟踪服务,推动其增资扩股。
(二)加大招商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
1、要用好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配套实施省市最新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奖励扶持政策。
2、要形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导向,坚持引资与引智引技并举,更加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研发机构,加快实现利用外资从数量型增长到质量型提升。
3、要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和考评方法,健全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三)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1、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既感动和说服投资者,又促进政府作风改变,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2、要加强招商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专业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抓好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的研究与掌握,努力形成和壮大投资促进工作的骨干队伍,提高驾驭涉外经济工作能力和主动性,增强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竞争软实力。
3、要优化政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开辟外资项目“绿色通道”,努力使环境成为名副其实的对外开放的第一竞争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四)引进的人才自带新产品,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者,三年内提取新增利润10一20%奖励本人。
(五)对牵线搭桥(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委托书为准),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泾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经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委托方引进办代为办理,凡属内审批的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允许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地方将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
法律分析:
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当中针对农业、林业和牧业的开发企业给出了扶持政策,这些行业中的企业成片开发土地会得到百分之八十的租金返还,还有投资农业等基础设备的项目用地能用划拔的方式来直接得到土地上面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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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招商引资惩戒规定,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钱芮菲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