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南招商引资2025,王汉政律师代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官司,二审从绝望中寻找突破口,近日,正在代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官司二审。老赖转移财产,发现转移财产,勇敢诉讼。一个看似败局已定的案件,一审败诉的阴影笼罩在当事人心头。然而,当我深入剖析这
近日,正在代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官司二审。老赖转移财产,发现转移财产,勇敢诉讼。
一个看似败局已定的案件,一审败诉的阴影笼罩在当事人心头。
然而,当我深入剖析这个案件时,却发现了翻盘的一线生机。
这个案件历经一年才等来一审的判决,其中的曲折与艰辛不言而喻。
而一审的判决结果,在我看来,确实存在诸多错误。这种错误,不仅仅是对事实的误判,更是对法律的曲解。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三个关键点,其中前两个论述的错误尤为明显,甚至可以说是低级错误。
不合理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70%,但一审法院在判断时,竟然没有参考转让期间的市场价格,而是选择了上家交易价格作为参考。这种判断方式,显然是背离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
一审法院还认为转让行为发生在原告债权判决之前,因此不构成对债权的损害。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债权的形成以及被告的确认,都发生在转让之前,难道是否构成损害,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吗?这种观点,既找不到法律依据,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然而,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不能轻易放弃。二审翻盘的关键,就在于推翻这两个错误的观点。
这两个问题,虽然看似复杂,但只要我们深入剖析,找到其中的破绽,就一定能够打破僵局。
在这里,我要告诉每一个正在为二审上诉而努力的当事人:希望虽然微小,但只要我们勇往直前,就一定能够找到翻盘的机会。
二审的承办人,也会对自己的案件负责,他们不会为一审的错误背书。
所以,哪怕只有10%的上诉翻盘概率,我们也要大胆、勇敢地上诉。
文 王汉政律师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本律师代理的是被告,经过认真准备和代理,本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现将代理词予以发布。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太原XX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本案原告山西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第三人山西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经认真了解案情,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参与本案庭审活动,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款项不属于第三人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而且债权的数额尚不确定,本案不符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请的款项尚未到期,不属于第三人对被告的到期债权。
(一)第三人尚未履行《销售合同》约定的部分合同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项目余款尚未到期。
1、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第三人应当向被告提供三年的软硬件质量保证和维护服务,还应当对被告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但第三人却反复拖延,拒不履行提供上述培训和三年软硬件维保服务的义务,导致合同项目至2015年12月前未能竣工和结算。
2、《销售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虽然在形式上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书,但实际上并未完工。
如前所述,由于第三人拒不履行提供项目培训和三年软硬件维保服务的义务,导致项目迟迟未能竣工和结算。经被告反复催促,在第三人作出继续提供设备以及同意被告向第三方自行采购培训和软硬件维保服务,相关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的承诺后,被告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了审核结算。可见,虽然项目在形式上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书,但合同约定的培训和三年软硬件维保服务尚未进行,即合同项目实际上并未完工。
(二)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也未将原告诉请的款项认定为第三人对被告的到期债权。
在原告诉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中,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早在2015年10月就已向被告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又于2018年4月向被告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提出工程尚未完工且工程余款无法确定的书面异议后,该院同意被告的意见,至今并未对被告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这足以证明该院在经过相关调查核实后,并未将原告诉请的款项认定为第三人对被告的到期债权。
二、被告与第三人就《销售合同》的履行及相关权利义务尚存在争议,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的数额尚不确定。
1、由于第三人拒不全面履行《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被告反复催促后,其同意被告自行采购项目培训及三年的软硬件维保服务,并同意自行采购的费用从合同尾款中予以扣除。
2、被告向第三人超额支付了2339660.75元,第三人应当将被告超付的该笔款项退还给被告。
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第三人应向被告提供项目培训和三年的软硬件维保服务,但其却拒不提供上述服务,导致被告必须支出项目培训费329000元,必须支出项目维保服务费4935000元,被告必须支出的费用合计为5261000元,该笔费用应当从工程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因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结算金额在扣减后应当为10017560.25元(15278560.25-5261000),但截至2015年10月20日,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了12337221元,对于超额支付的2339660.75元(12357221-10017560.25),第三人应当退还给被告。
3、被告已将第三人起诉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其中的一项诉请就是要求第三人退还被告超付的2339660.75元并赔偿损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已受理立案。在该案依法审结之前,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的数额尚不确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的款项尚未到期,不属于第三人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而且,被告与第三人就《销售合同》的履行及相关权利义务尚存在争议,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的数额尚不确定,本案不符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定条件,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李广成 律师
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几种情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法律分析:王增强律师事务所是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准,依法设立的专业性、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汇聚了业务精湛的资深律师及取得国内知名学府学位的精英人才组成的业务娴熟、服务诚信、优质高效的优秀律师团队。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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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南昌市招商引资项目,南昌招商网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梁雪书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