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无车承运招商引资政策2025,法院释明错误可以成为再审理由吗: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20 16:05:48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无车承运招商引资政策2025,法官未予以释明是否属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法官未予以释明是否属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无车承运招商引资政策2025,法院释明错误可以成为再审理由吗: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招商引资怎么跟政府谈条件2025,政府如何招商引资?: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招商引资公司是不是必须政府入股的2025,政府为什么要招商引资?: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招商引资免税是免什么税2025,招商引资免税政策 ?: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招商引资是哪个部门负责2025,政府招商引资属于哪个部门: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招商引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2025,招商引资需要什么条件: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招商引资限制规定2025,政府招商引资规定?: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招商引资政府扶持政策2025,政府招商引资是干啥的: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 圣运推荐:政府如何招商引资2025,政府招商引资是干啥的: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一、无车承运招商引资政策2025,法官未予以释明是否属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法官未予以释明是否属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二、法院释明错误可以成为再审理由吗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不需要法官释明,直接向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行政诉讼应该如何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请再审是否影响案件的执行

    法律分析: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只有决定再审了才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不能通过申请再审来规避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再审一般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但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法院主动释明情形

    法院主动释明情形有:1、关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2、关于诉讼主体的释明;3、关于不予受理的释明;4、关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释明;5、关于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的释明;6、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释明;7、关于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的释明;8、关于诉讼程序适用的释明。法院释明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1、恪守中立原则,秉承公正司法的宗旨,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开展释明工作;2、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释明必须以必要和适度为原则,避免出现利用法院的职权过度释明迫使当事人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3、严守公开透明原则,法官进行释明应当就释明时间、地点、内容和依据详细记录,尤其是庭审中的释明应当在开庭时公开进行,切忌暗箱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人民法院必须释明的范围

    法律分析: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提出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或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审判法官适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或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保持一致,从而相对地正确处理案件的一种职权,从本质上而言,法官释明权,实质是一种司法公权利,或者说,是法官的一项重要不可缺少的审判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六、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什么:维持原判是指,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应法律、判处结果的认同,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地表述为了“原判”。同时,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无车承运盈利模式

    无车承运政策文件

    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

    无车承运平台政策

    无车承运需要办什么资质

    无车承运商业模式

    无车承运模式的利弊,针对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无车承运管理办法

    无车承运试点企业

    无车承运平台合法吗

    法官未释明 程序违法

    法官未释明 程序违法

    法官未尽到释明义务,二审发回重审

    法院庭审时法官没有依法释明

    法官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

    法官未审先判如何处理

    法官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

    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判案怎么办

    法官未当庭宣判代表什么

    法官没有释明是否违反程序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无车承运政策文件,无车承运商业模式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钱翔涛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