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埔贸易类企业招商引资政策2025,洋埔贸易类企业的招商引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若其成片开发非耕地(如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可享受80%的土地租金返还。同时,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
洋埔贸易类企业的招商引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
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若其成片开发非耕地(如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可享受80%的土地租金返还。同时,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企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二、生产经营支持
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方面将得到优先保证,且相关费用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确保其正常运营。
三、住房与户籍政策
外来投资者在购买自用住房时,可以享受与直单位干部职工同等的经济房待遇,并优先供应。根据其投资数额,还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镇户籍,原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同时,对于其子女的入托入学问题,也将优先予以解决。
四、人才引进与奖励
对于引进的人才,如果他们自带新产品或高新技术合作项目,并形成生产能力和效益,那么在三年内,可以从新增利润中提取10%~20%作为奖励。此外,对于促成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一旦项目开业经营,他们将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获得一次性奖励。
五、行政服务优化
实行“一站式”服务,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集中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可以委托方式进行,所有属于内部审批的事项都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提高了行政效率。
综上所述,洋埔贸易类企业的招商引资政策涵盖了土地使用权优惠、生产经营支持、住房与户籍政策、人才引进与奖励以及行政服务优化等多个方面,旨在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政策的具体实施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企业在投资前与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深化招商优先理念方面,再次强调了招商引资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菜单”、领导干部的“第一责任”、绩效考核的“第一指标”的“三个第一”优先理念。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面,着重健全完善招商激励机制,变“责任招商”为“激励招商”,鼓励实施专业招商工作模式,推进资本化、市场化、机构化招商引资。突出抓好产业招商方面,着重提出了全力推进产业链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产业链制度,实行“一条产业链、一名市(县、区)领导、一支招商队伍、一套工作机制、一支产业基金、一个决策咨询机构”的“六个一”工作模式,不断提升产业链招商的精准度。加大优惠政策支持方面,支持各地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人才奖励等方式,对新引进的十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中,对新征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年限培育期,培育期内对项目土地成本、厂房建设两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奖补,具体奖补额度由各区县(市)依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项目财税贡献、投资总额及强度等综合评估确定。原则上,可对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5亿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给予5年培育期,从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逐年奖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中市级及以下地方所得部分的等额资金,累计不超过项目土地成本、厂房建设成本两项总额。新引进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项目,或总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外资3000万美元)的重大项目,企业培育期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各地各部门积极研究出台促进重点产业发展、产业链建设的单项优惠政策,包括促进文旅产业、总部经济、5G应用和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和生物医药、电子商务、集成电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等产业支持和促进政策。强化投资要素保障方面,对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节会活动中签约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我市十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土地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确保当年开工用地指标需求。加强综合协调服务方面,提出了应制定出台招商项目建设工作调度操作规程,对招商项目建设工作采取分层调度机制,着重协调解决落地项目前期或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由行政审批、商务等部门组织实施重大招商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办法,进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享受全程代办、提前指导、预约办理、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快速办结等重点服务。规范项目履约管理方面,提出了各地各部门应以“招商选资”为导向,健全完善投资项目准入评审机制和办法,综合评估项目品质,给予项目综合优惠政策待遇。提出了各地应出台实施项目履约管理办法。全力优化投资环境方面,提出了为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等。也明确要求各地应制定出台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兑现程序,“刚性兑现”各级招商优惠政策和合同约定承诺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1.年纳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10人以上,且纳税在1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3.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50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10人以上,纳税在10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回乡创业。
(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五个招商引资鼓励政策》(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年纳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10人以上,且纳税在1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50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10人以上,纳税在10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家回乡创业。(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
(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1.年纳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10人以上,且纳税在1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3.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50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10人以上,纳税在10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回乡创业。(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法律依据】《五个招商引资鼓励政策》(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年纳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10人以上,且纳税在1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50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10人以上,纳税在10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家回乡创业。(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对于农村宅基地,这方面没有统一规定。每个农村村民能建的方房数量和宅基地地标应当符合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有实施本省、市、自治区土地管理法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依法使用或者批准建设住宅用地的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办法。
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具体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逐月政策出来了吗
1、逐月领取退役金突出服役地,而不是安置地。
也就是说,服役地将具备逐月薪金的差异化,杜绝了以往自主择业军官为了得到高补偿地区而产生“突击”交流、调动,为了“钱袋子”愿意去补助高的地区服役,而主导的是服役地为导向作用。
2、逐月薪金,突出中央与地方的协同配合作用。
为了让享受到逐月的退役军人(军官与军士)退役后,能够更好的得到就业保障,逐月政策突出的作用,将更加立体化的体现中央与地方的政策保障。
比如,取消名目繁多,政令不一,缺乏刚性的地区性补贴政策,改变以往自主择业住房补贴各地政策不一的现状,将权力与管理收归统一,中央负责主导与落实政策权限与落地监督。
3、逐月后,将进一步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将逐月政策做好基本的保障体系,后盾作用激励。
比如,加大逐月后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贷款政策,特别是支持逐月后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在一些优惠政策上给予补助,优惠。
4、逐月后将进一步完善逐月社会管理保障制度体系,落实逐月后的优化升级待遇保障。
比如,改变以往自主择业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有关政策接续问题,突出与地方的法定退休,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保障机制并轨挂钩。
5、突出逐月领取退役金服役地的系数增长,进一步加持逐月的系数累计功效。
比如,,立功授奖后增加系数:三等功(2%),二等功(4%),一等功(8%),荣誉称号(15%)。系数是可以累计的,但总量控制在最高15%。
比如,艰苦边远地区系数。服役10年可以设置5%的系数。满10年后,三类地区每年可增加系数为0.5%,四类地区是1%,五类地区是1.5%,六类地区是2%。
比如,担任主官增加系数。担任营主官满一定年限,可增加2%的系数。
6、逐月对基本原则的体现,进一步落实在退役金的标准上。
“密切挂钩”“时间越长、贡献越大、安置越好”都要落实到逐月退役金上。
时间越长,主要体现在退役金的系数,除了16年的入门标准之外,干龄从16年到26年(26年后已符合退休要求),领取退役金的系数将逐步增加。
贡献越大,主要体现在退役金的基数上,参照自主基数测算、转业赋分计算,退役金的基数应包括军衔、职级、待遇级别、立功授奖、特殊岗位补助等等项目,“四类人员”优先也应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基数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优惠政策目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三大税种,其余还有附加税12%,印花税5/万等小税种,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类型,税率是不同的,主要有3%、6%、9%、11%、13%等。企业所得税是25%,当然今年有优惠减免,应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是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的按照10%再次减半征收即5%。300万以上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就比较复杂了,一般是3%-45%的区间。总部经济园区简单来讲就是地方为了发展经济需要,吸纳税收,增加企业的入驻,帮助地方发展而设立的,对于入驻的企业会给与一定的财政奖励,即税收返还扶持,对于企业来讲也是减轻了税收的压力,而对于地方来讲也是增加的收益,两全其美的好事。总部经济园区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的,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也不需要企业派遣人员,没有多余的花费,就可以享受到当地的税收优惠扶持,目前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园区,这个需要企业去细细甄选。招商引资源于中国因开放政策所成立的开发区,早期主要集中在吸收制造业的外国直接投资。中国早期沿海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所引起的示范效应(地方经济总量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地方就业增加,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地方官员升迁比例增加)被各地政府官员发现,随后中国各级政府成立了大量的开发区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十三条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鼓励各地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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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洋埔贸易类企业招商引资政策研究,洋浦国际招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邹书彤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