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用地政策的最新变化,新政策要求农村养殖用地建造符合环评设计标准,合理耕作,只能在非农田保护地上建造,远离河流和村民引用水源,做好粪便排放,同时养殖动物需具备动物防疫合格证并经政府审批通过。法律分析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主要规定了养殖用地
新政策要求农村养殖用地建造符合环评设计标准,合理耕作,只能在非农田保护地上建造,远离河流和村民引用水源,做好粪便排放,同时养殖动物需具备动物防疫合格证并经政府审批通过。
法律分析
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主要规定了养殖用地的建造需要符合环评设计的标准,不可以破坏当地的种植条件,要合理耕作,耕地只能在非农田保护地上建造,同时养殖场尽量远离河流、村民引用水源等,要做好粪便排放,防止污染水源。农村养殖动物还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通过。
拓展延伸
农村养殖用地政策的实施与影响
农村养殖用地政策的实施与影响是当前农村发展中的重要议题。随着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养殖用地的管理和利用得到了更加规范和有效的监管。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划和布局更加合理,有助于提高农村养殖业的发展水平和效益。同时,政策的实施也对农村养殖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政策的限制和要求使得一些不符合规范的养殖场被关闭或整改,提高了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促使了一些农民积极投身于养殖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综上所述,农村养殖用地政策的实施和影响对于促进农村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农村养殖用地政策的实施和影响对于促进农村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政策的出台使得养殖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更加规范和有效,提高了养殖业的环境保护水平。同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促进了农民积极投身于养殖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这一系列措施有助于确保养殖场建设符合环评设计标准,合理耕作,避免破坏种植条件,并有效防止污染水源。农村养殖用地政策的实施为农村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法律分析:
有关农村养殖用地的具体新政策问题建议持续关注有关主管部门信息通知以获得及时、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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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养殖用地政策的最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