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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耕地搞蔬菜大棚、畜禽养殖场经营,征收时应该给土地补偿,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4 13:36:2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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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耕地搞蔬菜大棚、畜禽养殖场经营,征收时应该给土地补偿,如果一家企业是通过承包集体土地,或者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等合法流转途径取得承包地,并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如蔬菜大棚、畜禽养殖场等,土地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还是集体非建设用地。那么拆迁

承包耕地搞蔬菜大棚、畜禽养殖场经营,征收时应该给土地补偿,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承包耕地搞蔬菜大棚、畜禽养殖场经营,征收时应该给土地补偿

如果一家企业是通过承包集体土地,或者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等合法流转途径取得承包地,并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如蔬菜大棚、畜禽养殖场等,土地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还是集体非建设用地。那么拆迁时,实际上企业和承包土地的普通农民差不多,企业本身就是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人,征收方应当直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的补偿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企业当然有权利主张这部分土地补偿费。

三、当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时,征收方很可能会以违法用地为由不予补偿

1、《土地管理法》中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通常情况下,只有先将土地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再由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正常使用。如果一家企业直接使用集体土地,拆迁方往往会因此提出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有时候是在一些招商引资的政策下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问缘由地一刀切拒绝对企业进行土地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2、集体建设用地不能随便买卖,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仍处于相对缺失的状态,在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出台实施以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交易,仍旧停留在各地区试点进行试验和总结经验的阶段。也就是说,企业所在的地方不同,所面临的具体管理规定和政策很有可能相差较大。企业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的规定,确定自己能按照何种标准争取土地使用权补偿。

3、最让企业主感到头疼的是自己买地贵、征地补偿低。即使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企业用地时往往也需要投入相当大的一笔资金。然而拆迁时,如果企业得不到土地补偿,这部分用地成本就成了企业自己承担的损失。当企业拆迁后再到市场上从新购买土地时,企业不一定能够承受拆迁补偿和买地费用之间的巨大差价。实践中拆迁方应当考虑到,尽管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仍旧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定价标准,但企业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通过合法途径以租赁、受让等方式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的实际价值并不比国有工业用地要低。因而在计算企业拆迁补偿时,拆迁方应当参照土地具体体现的实际价值,充分考虑企业在搬迁后的重建安置问题,对企业拆迁损失进行合法合理、全面充分的评估,给予企业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企业拆迁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一个既有极强的现实性,又有法理深度的问题。应当明确的是,无论企业的土地性质是怎样的,只要企业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拆迁时,企业都有权主张该部分补偿。

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前款开垦耕地的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及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开垦的监督。

三、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对于此,我们进行下一步的探讨。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所以说,并不是所有耕地上的养殖场都是违建,如果因为拆违而遭到强拆是不理也不合法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如果诉求得不到回应,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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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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