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回收土地规定,村集体回收土地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对村集体回收土地规定的详细解读:一、回收土地的情形村集体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回收土地,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土地闲置超过规定期
村集体回收土地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对村集体回收土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回收土地的情形
村集体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回收土地,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土地闲置超过规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一种情形。在此情况下,村集体需要配合国家征收工作,将土地交回国家。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如果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二、回收土地的程序
村集体在回收土地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
拟定收地方案: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方案审批:收地方案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进行审批。报批时需附相关材料,如收回土地申请书、用地原批准文件、补偿方案或协议(如涉及补偿)、土地现状调查资料等。
办理收回手续: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收回手续,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三、补偿标准
在回收土地过程中,如果涉及对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具体补偿金额需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村集体回收土地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应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的权益,确保在回收过程中不损害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不能。
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不属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是不能收回承包的土地的。只有承包者抛荒或者损害土地的,才能收回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一、国家回收村民土地怎么赔偿?
(一)土地征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土地补偿费
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耕地补偿标准:旱田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每亩补偿15万元。
农田补偿标准:旱田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每亩补偿15.6万元。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
土地回收征用新政
(三)土地征用的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按人口计算;
补助费: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不能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四)青苗补偿标准
对于刚刚播种农作物的,按照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按照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五)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对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补偿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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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头条-村集体回收土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