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国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城市房屋该怎么样才算是依法拆迁
依法拆除城市房屋:
1、征收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房屋征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征收行为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4、征收活动充分保护了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承揽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区别?
1、合同主体要求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情况下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特殊主体。
2、合同适用对象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为动产的定作物。
3、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还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承揽合同无此要求,书面、口头均可。
4、合同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内容,面窄但是专业性强;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内容。
5、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不同。承揽合同的定做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外,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三、城市征地拆迁,农民就业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如若有国防或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能源等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形下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拆迁可以要求补偿,具体有下列两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包括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营业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比如你周边商品房市场售价10000元/平,那么你可以以此为参照,对比征收方给的补偿单价是否合理。2.产权置换:即给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进行置换。比如你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00平米,征收方应提供不低于300平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予以置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主观:征收土地出于的公共利益包括:国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应当具有基本的公认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与相关范围内的人都有关的,是每个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会认可的。比如说前述国防利益与重要交通与基础建设事项,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一些事项。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仅仅政府认为重要,而民众并不认为重要的话,就不应当认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这样的重要财产不仅代价高,而且是数量有限、不可再生并难以复原的,本就只应用于那些都认可而不是存在争议的事项上。
(2)应当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来说是没有尽头的,而土地资源却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对于那些还不属于基本需求的东西,比如高尔夫球场,只应当让那些有特殊偏好和优越条件的人自己承担享受这种利益的代价,而没理由让没有相关需要的公众为其负担代价。而且,各式各样的非基本需要性质上与其说是公共利益,不如说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3)作为土地征收依据的公共利益应当具有必须性、必要性。在有些人会有特殊偏好的同时,每个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没有止境的,但由于任何社会资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会只能满足那些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必要和必须的公共利益,而不会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一、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应该哪些信息必须公开
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征收部门必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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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妍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