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看看法律如何规定的,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看看法律如何规定的?法律法规概览 1、《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看看法律如何规定的?
法律法规概览
1、《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征收条例》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根本法,还是专门调整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都明确了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前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何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此前的法律法规中,虽然经常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说法,但法律一直没有明确何为“公共利益”,因而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也一直是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主题之一。在《征收条例》中,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根据《征收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哪些情形?
《征收条例》第8条列举了六种具体情形,分别是: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这六种情形中,需要强调的是第4、5种。
所谓“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二是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屋等。
同时,旧城区改建应符合以下条件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1)由政府组织实施;(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1条的规定,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的旧城区改建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3)应当是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实践中,有的是为了商业开发、娱乐建设而进行征地拆迁,项目审批即不合法;也有的征地拆迁项目在审批时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但是审批通过之后却行商业开发之实。不管哪一种,都是违法的!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
(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非公共利益征收的法律依据为: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违法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土地征收,并且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应情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
一、修路可以强制征地吗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国家修路能强行征收土地,但是要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补偿。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是,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是,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二、征收土地是拆迁吗
不是。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可以,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一般而言,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它们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用地需求往往也比较大,且由于大多数基础设施选址远离城市,必须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实现供地。法律依据:《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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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是指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平怡悦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