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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是指,征收土地时公共利益如何判断: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2-06 13:49:3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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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是指,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具体的公共利益范畴并未

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是指,征收土地时公共利益如何判断: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一、土地征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是指,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具体的公共利益范畴并未在法条中详尽列举。通常,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等符合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项目。

以下是关于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进一步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公共利益的特点:公共利益具有非营利性和社会共享性。非营利性意味着公共利益不是为了特定个人或团体的私利,而是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社会共享性则表明公共利益是广大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而非特定个体独占。

公共利益的具体范畴:虽然《土地管理法》未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列举,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将国防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公共事业建设(如学校、医院、公园等)等符合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项目视为公共利益。这些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社会福祉,改善民众生活,因此被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总之,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土地时公共利益如何判断

(1)法定性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只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的事项,才能够对公民的房屋予以征收。

(2)公众收益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是能够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利益。

(3)用途效果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能最终有效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

(4)可持续发展标准。我们在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时,不仅要看此项目是否促进当代人的发展,而且还要考证此项目是否会对后代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一、征收土地后怎样办手续

征收土地之前,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而土地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四、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点

(1)应当具有基本的公认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与相关范围内的人都有关的,是每个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会认可的。比如说前述国防利益与重要交通与基础建设事项,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一些事项。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仅仅政府认为重要,而民众并不认为重要的话,就不应当认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这样的重要财产不仅代价高,而且是数量有限、不可再生并难以复原的,本就只应用于那些都认可而不是存在争议的事项上。

(2)应当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来说是没有尽头的,而土地资源却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对于那些还不属于基本需求的东西,比如高尔夫球场,只应当让那些有特殊偏好和优越条件的人自己承担享受这种利益的代价,而没理由让没有相关需要的公众为其负担代价。而且,各式各样的非基本需要性质上与其说是公共利益,不如说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3)作为土地征收依据的公共利益应当具有必须性、必要性。在有些人会有特殊偏好的同时,每个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没有止境的,但由于任何社会资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会只能满足那些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必要和必须的公共利益,而不会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一、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应该哪些信息必须公开

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征收部门必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有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

(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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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茹凝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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