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解读,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拉土吗?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是有很严格的规范的。
法律分析: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如果说父母是农村的户口,但是你又落户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继承宅基的。具体来说,就是你只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建。等到房屋倒塌后,该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大部分的地区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完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政策: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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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临律-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