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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拆迁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拆迁时哪些部门有权力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19 16:39: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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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拆迁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拆迁时哪些部门有权力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

改造拆迁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拆迁时哪些部门有权力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改造拆迁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拆迁时哪些部门有权力制定安置补偿方案: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一、改造拆迁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拆迁时哪些部门有权力制定安置补偿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拆迁人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合适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虽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拆或者不拆被拆迁人已经说了不算,但对于怎么补偿安置,法律还是赋予被拆迁人发言权的。既在当地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后,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广泛粘贴,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如果被拆迁人提出意见,当地还必须就收集意见的情况和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如果有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当地还必须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由此我们建议,被拆迁人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如果当地没有主动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权向拆迁工作人员索要;

    2.如果发现有张贴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一定要发动大家积极提出意见,甚至可以联合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签名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3.主动要求公开公示收集到的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并要求说明未修改的原因;

    4.如果当地拒不履行以上义务,或者方案里有明显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内容,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补偿方案进行司法审查。

    拆迁补偿方案主要是围绕某一处拆迁之后,对被拆迁人作出相应补偿、安置的一种方案。当然,就算是制定出来了方案,也还需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论证,同时还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不可能说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那么就一锤定音,绝对是按照方案中的内容执行,毕竟制定的方案内容也有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

    二、拆迁补偿方案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拆迁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一、征地拆迁的方式有哪些


    1、征地拆迁的方式有以下:


    (1)倾力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2)致力完善政策,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吃透征地拆迁有关政策;


    (3)坚持以人为本,站在群众的立场,认真落实国家补偿安置政策;


    (4)着力解决困难,从事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发挥务实的工作作风。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具体如下: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拆迁人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合适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虽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拆或者不拆被拆迁人已经说了不算,但对于怎么补偿安置,法律还是赋予被拆迁人发言权的。既在当地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后,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广泛粘贴,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如果被拆迁人提出意见,当地还必须就收集意见的情况和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如果有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当地还必须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由此我们建议,被拆迁人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如果当地没有主动公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权向拆迁工作人员索要;

    2.如果发现有张贴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一定要发动大家积极提出意见,甚至可以联合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签名要求召开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3.主动要求公开公示收集到的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并要求说明未修改的原因;

    4.如果当地拒不履行以上义务,或者方案里有明显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内容,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补偿方案进行司法审查。

    五、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的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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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尹瑞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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