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条例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人的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1、被拆迁人名义上是房屋所有人。也就是房产证、土地证上的登记人。2、产权房屋拆迁问题与户口无关。3、签署协议需要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般是子女,或者子女的继承人同意。不能在有效期限内
法律分析:
1、被拆迁人名义上是房屋所有人。也就是房产证、土地证上的登记人。
2、产权房屋拆迁问题与户口无关。
3、签署协议需要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般是子女,或者子女的继承人同意。
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取得一致意见的,可能得不到回迁房屋补偿,但仍可得到货币补偿。
4、继承人协商后确定一个人代表也可以,
但这个人要取得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般都是开家庭会议,或者其他继承人也到场与拆迁人协商,但一个人主谈,不然太糟乱。
在现在不动产日益升值的情况下,继承人取得一致意见,争取到回迁房显得尤为重要。
5、房屋取得后需要析产,要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商定,
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被拆迁人名义上是房屋所有人。也就是房产证、土地证上的登记人。
2、产权房屋拆迁问题与户口无关。
3、签署协议需要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般是子女,或者子女的继承人同意。
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取得一致意见的,可能得不到回迁房屋补偿,但仍可得到货币补偿。
4、继承人协商后确定一个人代表也可以,
但这个人要取得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般都是开家庭会议,或者其他继承人也到场与拆迁人协商,但一个人主谈,不然太糟乱。
在现在不动产日益升值的情况下,继承人取得一致意见,争取到回迁房显得尤为重要。
5、房屋取得后需要析产,要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商定,
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迁属于征收,具体理由如下:
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所有权来说,征收是对土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和附着物的征收,拆迁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没有土地补偿金。
2、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具体区别如下:
(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
(2)在补偿方面,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3)在适用条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如抢险、救灾、战争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4)在适用对象方面,征收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此规定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偿依据。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征地拆迁政策有哪些
1、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其确定了:不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还是商业性开发拆迁,拆迁方均须通过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达成协议后,并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才可对房屋进行拆迁。
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证:
必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是征地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征地补偿,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长久稳定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社保体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条中规定了: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进行强拆;强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强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4、手续不全,不得征地拆迁:
(一)合法征地行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体适格,包括:
征地批复机关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
制定、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市级以上政府。
房屋强拆主体: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二)拆迁过程中,法定的程序,应包括:
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是可以的;
房屋征收时,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究竟是选择以房换房还是选择作价补偿,我们认为应当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的自由,征收部门没有强制决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是指拆迁人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补偿因为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失。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放弃被拆房屋的产权,由拆迁人以市场评估的价格为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置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有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在对自己有利的前提下选择使用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方式。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那么按照被征收人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一般来说,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就会有相应的内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原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往往并不一样,所以当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时,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那么还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差价。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小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那么被征收人应当补足差价。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原因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而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有权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征收一般是必须要有补偿的决定书才能算是进行合法的征收,而且在征收的过程中还要慎得被征收人的同意才可以实施,所以,一个补偿的决定就意味着这个方案是否可以进行下去,从而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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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芮汐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